第106章 净化出来的纠纷(二) (第2/2页)

以为是学生。”

审判员继续问:“你先回答,视频是不是真实的?”

劳峥嵘停顿了十几秒钟,回答:“是真实的。”

审判员又转向方甸园:“原告,你为什么穿校服?”

“我就是为了进校园。”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首先是方甸园发言,方甸园的发言简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搜身,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轮到劳峥嵘发言,他准备了一篇文字材料念起来:“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律师形成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的动机是好的,是为了净化校园的环境,保护师生的安全,为了学生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学习。第二,没有对学生搜身这种情况,原告私自拍摄的视频没有经过被告的许可,不能作为证据。第三,原告已经明知学校对入校学生实施管理措施,却冒充学生,这是故意……”

劳峥嵘旁征博引、洋洋洒洒,听得作为原告的方甸园昏昏欲睡,只有审判员还强打起精神。

劳峥嵘终于说完了,审判员转向原告席问:“原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方甸园说:“既然被告说是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那为什么教职工通道不搜身?第二,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搜身的权利。”

庭审结束之后一个星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辩称没有对学生进行搜查,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表明,被告的工作人员确实对原告的身体进行了拍打、摸、捏、伸入衣服口袋等动作,安全检查员与原告的身体有接触,这些动作属于搜身的范畴。因此认定搜身事实存在。法院认为,被告对入校的学生和其他人员的身体进行搜查是非法行为,但原告不属于本校学生却穿校服进入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损害结果的发生系由原告的故意造成,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但方甸园认为自己的目的达到了,法院认定了被告有搜身的行为,也确认搜身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