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1/4页)
有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皆受宪法保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侵犯。普遍存在的一个误解是,只要多数市民同意限行,私家车限行就应推行。然而在法治领域,对财产权的剥夺或限制,并不适用于民主原则。以拆迁为例,即便是一个很破也很丑的房子,政府想要拆迁也应该与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协调,而不是让全体市民来投票决定。又如,在财产权可由民主来票决的前提下,假设我们就是否同意将中国首富的全部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位国民来投票,我以小人之心揣测,这个提议很可能会得到多数同意。但我们是否真能这么做呢?! 政府不能一面大力扶持汽车产业,一面又限制汽车的使用。要限制,也必须经由正当的程序,采用制度化的解决方案: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当然,对于此类涉及私家车主重大利益的决策,还必须进行听证。由于私家车限行在事实上剥夺了私家车的部分价值,政府必须提供适当的补偿。尽管这些程序繁琐而冗长,却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落实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应有之义。 不但北京的私家车限行应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任何政府的决策都必须具备程序的正当性。“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这是道格拉斯###官对正当程序的感慨。对于在法律传统上正当程序理念极为缺乏的中国而言,要完成从实体正义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转变,非一朝一夕所能达成。所谓行政法治之路,正待从程序法治处破题。其实在奥运会结束前夕,围绕单双号限行举措应不应当长期实施,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已经纷纷建言献策。通过这场大讨论,人们得到的重要共识之一就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现有私家车的长期限行要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法律依据,要符合法律程序,这是任何一种针对私家车的限行政令能够长期存在的基础。
某中央级媒体发表了一篇短评,对北京交通限行措施的出台提出“为何不听证”的质疑。文章中说,之前媒体上有关长期单双号限行可行性探讨,让市民对于停驶有了一定的思想准备,让人意外之处在于:一项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竟然在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在单双号限行结束仅仅一周之后就匆匆出台。 反对限行私家车的声音占了上风,也许有人会说网上调查不可靠,但如果不否认这样的调查结果至少代表了一部分民意,那么,在这部分民意未充分表达之前就出台限行政策,在程序上是否正当? 人们感到最可怕的地方,也正在于此——既然在北京,一纸通告可以每天让数十万辆车停驶,其他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不可以;既然一纸命令可以让你一周停驶一天,想让你一周停驶三天五天,想来也不会是多难的事儿。
文章中强调,在之前的探讨中,无论赞成还是反对,所有人都在一点上有共识,那就是:最终的决策,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之后做出,必须是民主程序的结果。所以,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如果要限行,充分征求意见之后,一场唇枪舌剑的听证会是绕不开的程序。 作为现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程序,听证对于促进和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意义重大。在政策选择中引入了听证程序不仅可以有效抑制和防止政府自利性,解决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可以广纳民意,争取民心,增强政策选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革新性政策听证,尤为重要。由于革新性政策会触动一些人利益,会引起一些人不满,这种政策的执行往往很难一帆风顺。为了把这种不满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稳定的范围内,必须对政策内容加以周密、全面的考虑,把可能遇到的问题与相应的解决措施都预先考虑到。这时候,举行专家听证,可以对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举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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