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4/5页)

原告自1998年开始在上幼儿园的时期,就被以各种名义收取赞助费,以每年几百乃至上千元的费用收取。因其户口所在地在河西区,按照有关的地方规定,应该在河西区三水道小学就读一年级,但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天津市河北区,两地相距数十公里。上学放学极其不方便。只好就近在河北区育婴里小学就读,但被告河北区育婴里小学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每年1600元人民币,并且六年一次付清,共计9600元人民币。该费用被告称其为赞助费或支教费。

该费用原告认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并导致原告不能在该校就近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

原告及监护人曾考虑过卖掉商品房再回到原先的户口所在地购买商品房,在河西区三水道小学接受没有附加收费条件的义务教育,但经了解,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小学里有实验班,该班强制性地每年收取1600元人民币,六年一次交齐,共计9600元人民币。

原告监护人以及原告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小学的所谓的“实验班”的做法势必会给交不起钱进不起该班的学生带来心理上的严重影响。在就学过程中会因为经济不平等而受到社会、家长、老师、同学的歧视,严重影响原告的健康成长,严重影响未来中国公民的文化和心理素质。《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小学的做法严重违背《宪法》精神。

天津市正在大量进行危房改造,势必会形成很多家长需要重新购买商品房,而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外地人口在津,为天津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默默做着贡献,而被告则利用职权和行业特点,强制性地向被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群收取大量的费用。致使原告在经济上和身心上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原告的监护人认为,*门应该本着为中国教育和未来发展培养人才的目的从事教育活动,而被告的行为完全是站在如何多收取金钱的角度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家长以各种理由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各地均有过类似的判决和惩戒。那么学校以高收费为门槛阻挠原告接受义务教育也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制止和惩戒。

如果被告以赞助和支教的名义收取该费用,众所周知,“赞助”和“支教”从词意上就是自愿的意思,不应该出现不交钱就不能上学意义;如果被告以学校缺钱,多收点钱是为了更好地办教育为由,原告及其监护人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原告的监护人自1994年在津工作直至自行经营企业,共交纳的税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中包含有教育附加费。期间并无任何纳税不良记录。

所以原告及其监护人认为,原告和监护人在完全合理合法地履行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却不能依法享受公民应有的权益。而且,教育本身是关系到国家、民族质量前途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育婴里小学不得以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附加条件阻挠原告刘真然在该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小学应立即取消所谓“实验班”,并取消违法收费。以便于原告能够顺利地在该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被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委员会对管辖下的两所学校监督管理不利,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并给原告带来经济负担和身心伤害。要求向原告及监护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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