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部分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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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剧情很老套又带着神转折。顾没宿舍,请姑娘出去宵夜然后又去了宾馆开房,一番云雨之后,姑娘把安全帽等物证一收,穿好衣服站在门前道:“顾先生,告诉你一件事,我还差半个月才年满十四周岁,不信你看身份证!想怎么样,你看着办吧。”

顾当时就懵了,这姑娘的模样娇,可身体发育已经很成熟,是十七、八岁倒也可信,但未年满十四怎么都看不出来。本以为是因为自己的魅力有了一番艳遇,结果却遇到了这种事,顾冷静下来之后便问道:“你想要多少钱?”

姑娘却摇头道:“我的表哥马上就要来找我了,他刚来微信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了。”

一听这话,顾就意识到自己可能中了一个早就设好的圈套,结果还没等他有所动作,姑娘身后的门就开了。门外冲进来两条大汉,而且是和警察一起来的他们已经报警了。警察检查了姑娘的身份证,顾就被带走了

顾从到大一直是家中的骄傲,受到的都是夸奖和赞扬,也是左邻右舍口中那种“别人家的孩子”,像这种丢人的事,他根本不想让亲戚朋友们知道。

但是远在邻省另一个城市的老顾接到了一个电话,问他是想要古董还是要儿子?打电话的人了顾犯的事情,还劝老顾,不要为了两件连专家都鉴定不出来的不明器物,毁了儿子的大好前途。老顾震惊万分,马上就给顾打电话,但已经联系不上,他立刻赶到了逍津市。

老顾请了律师,在看守所里见到了儿子。而顾坚持不认罪,也告诉父亲坚决不要答应对方的要求,他认为自己是遭人陷害,而对方是敲诈勒索。老顾当然也报了案,结果却查不出敲诈者,那姑娘也坚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事。

事情到了这一步,那就只能凭证据话了。顾起初还是自信能打赢这场官司的,因为那姑娘看上去根本不像未成年的样子,而且他事先对此也是毫不知情,双方是自觉自愿发生的关系,没有任何强迫与诱骗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当时的一条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顾的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主要就是想抓住这一条。

但那姑娘的证词与顾的自辩完全不是一事。姑娘声称是因为好奇才去的酒吧,在酒吧里认识了顾。顾请她去吃宵夜,还要给她买东西,吃完宵夜又请她去宾馆喝茶。姑娘了自己还不满十四岁,但顾却就喜欢的,还是把她带到宾馆去了。

顾这下是有口都不清了,偏偏他从酒吧把姑娘带出去,先吃宵夜又去宾馆开房,都是证据确凿。最后法庭裁定顾犯了嫖宿女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发生在二零一四年,当时的刑法还没有修改,嫖宿女罪仍然单列。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老顾彻底慌了。又有不知名的陌生人找到他,问他想不想把顾捞出来,或者就让顾在监狱里待满五年?二审上诉要想成功必须要有新的证据,也就是那个姑娘得改口供。对方声称假如老顾把东西交出来,那边就可以想办法让人改口供。

老顾终于把两件传家宝交了出来,并且后悔不迭,他觉得自己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听儿子的,应该早把东西交出来,否则事情也不会弄成这个样子。

在二审之前,顾的辩护律师拿到了新的口供。姑娘终于改口了,她承认自己根本没过尚未年满十四岁的话,当时就是想到酒吧找点刺激在被刑事拘留三个月后,顾终于被放了出来。

朱友权并没有参与这件事,他只是有所耳闻。此事是范仰吩咐的,从头到尾都是沙朗政负责策划,而那两件东西是一个大人物想要的,沙朗政终于给搞到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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