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 (第4/5页)

婴儿演员的必需,1o岁则不用了;有教学资格的教师,拍片3天以上,小演员就需要在片场接受教育。

这些都受着监督,不想被儿童福利工作者和小演员父母联手告上法庭,然后赔上一大笔的话,最好遵守。

此外,每个州和国家对儿童演员的工作时长的要求都不同,常见的是69岁每天最多8个小时,916岁的每天最多9个小时,而其中都有3个小时用来学习,1个小时用来玩,所以真正站在镜头前表演的时间,一天只能有45小时。

有些地方的规定更为苛刻,孩子离开片场到第二天回到片场,要间隔12个小时;从一处片场开车到另一处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

假如以后《阳光小美女》真能投拍,不管是谁制片,都得为“奥利弗”这么做。

而《天使之舞》虽然是学生短片,合同上也得这么签,童工法对它有效。

不过叶惟私下里明说了,到时不会这么执行的,没有儿童福利工作者、没有教师,只有安娜妈妈;而且每天工作1o个小时,全是实打实的拍摄,没有一分钟游戏时间。

这简直是虐待,是奴役了!如果他敢在拍**电影时这么做,赔死他都可以。

但学生短片嘛,哪能那么苛刻,安娜父母理解的,就三天,有她妈妈跟着就行。

最重要的原因是,安娜愿意,她巴不得一天拍12个小时!

工作时长确定了,双方又谈了些商业方面,零片酬,剧组提供饮食;转换拍摄场地时,演员自行开车;拍摄时,演员自行带来衣服,但会有化妆服装师指导造型。

短片不得用于任何的商业用途;不能擅自放到互联网,这需要经过安娜方的同意;包括所有原始影像素材,都不得擅自泄露;叶惟可以拿短片去参加各种电影节,可以作为“展现自己”的简历材料。

另一方面,安娜突然不想拍、生病、创作矛盾等一切原因导致未能完工,都不需要做任何赔偿;安娜没有任何参与短片后制和宣传的义务;如果叶惟违反条约,安娜方有权利起诉他……

这些都会写入合同,几乎就是份样版合同,所以一切顺利。

另外双方确定了短片的拍摄格式:高清数码。

尽管用35mm胶片拍摄可以展现更多,但叶惟也有其它的考虑,省成本、省时间,最主要是没有必要。

因为想做制片和导演,拍好高清数码,拍胶片就不是难题,技术上的事有摄影组,制片上由于多了冲洗、看****等一些琐碎步骤,导致时间表的制订不同而已,好办;而且《阳光小美女》用高清数码格式拍也是可以的,这个故事对色彩、颗粒感等摄影要求没那么高。

顺便提一下,科恩兄弟在《血迷宫》开拍之前,甚至没有摸过很多专业摄影器材。

“‘安娜’失去她的右脚后那些镜头,你准备怎么拍出效果?”这时朱恩女士又翻了翻剧本,向叶惟问了一个疑惑。

“特效。”叶惟看看几人,详细地讲道:“我会先尽量用错位、化妆等方式完成一些镜头,可还是会有一些镜头需要正面拍出来,所以我们需要特效。”

这也是这个短片的一大难点,中学生短片的特效?不是自己ps!

原理会是这样的,拍两遍,第一遍该怎么拍就怎么拍,但在安娜的右脚做蓝绿标记,好让特效师在后期擦掉那片影像;第二遍拍一模一样的构图,唯独安娜的右脚挪开,补拍本该空出来的后面景象,后期再剪出来,两者合成,就是成品了。

这个技术不可能靠自己家那台普通电脑完成,不过南加大有。

他没有跟他们说出后制的真正打算,只是笑道:“我会找专业的特效公司完成的。”

安娜一家点点头,朱恩女士又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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