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部分 (第3/4页)

,稍有不慎就会动摇国家根本,大总统对此一直非常挂念。如果此事能够尽快了结,不仅有益于国家民族。也能让大总统早日安心,诸位自然功劳不浅!”

刘成禺突然发问:“说到张春山一案。在下倒有个疑问,军政执法处枪决张春山的军令据悉是出自大总统府和陆军部。在下斗胆问一句,大总统府签署军令时究竟有何证据?”

梁士诒答道:“我们是根据黎副总统的密电。”

刘成禺又问:“黎副总统的密电在法律上只相当于诉讼状,为何不等张春山辩解,便匆忙签署军令加以杀害?其中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梁士诒道:“张春山是军人,随身携带枪械,党羽密布湖北,逮捕处决所履行的手续自然要和普通国民不同。”

张伯烈插话道:“如果张某没有记错的话,黎副总统的来电中明确指出张春山是小学教员(黎元洪密电中有‘张振武以小学教员赞同革命,起义以后充当军务司副长’的字句),而且张春山第一次入京后被大总统任命为蒙古屯垦使,可知他并非军人。何况逮捕张春山之日并非军事戒严之时,怎么能够适用军令呢?”

梁士诒望了望袁世凯,没有回答张伯烈的问题。

刘成禺又追问道:“大总统,当日杀害张春山到底有何证据?难道就仅凭黎副总统的一纸电文?”

袁世凯只好自己回答道:“张春山的罪证不日即可由湖北寄到北京,还请刘参议员稍安勿躁。”

刘成禺道:“照大总统这么说,杀害张春山时大总统府、陆军部并没有见到证据喽?事情已经过去这么久,张春山早已魂归黄泉,证据才从湖北姗姗寄来,安知这些证据不是事后捏造的?反正现在也是死无对证!即便将来发现证据是假,死者也不能复生,又于事何补?”

梁士诒答道:“虽然当时我们没有见到证据,不过根据黎副总统的来电,张振武的十大罪状已经可以粗见端略。”

张伯烈大声说道:“黎副总统给张春山扣上的十大罪状全系诬陷捏造,即便果有其事,也罪不至死!比如怙权结党。张春山位不过湖北军政府军令司副司长、蒙古屯垦使,有何权力可以凭恃?而且依照《临时约法》,凡我国民皆有集会结党之自由,张春山自然也有这种权利,何罪之有?黎副总统身任共和党之理事长、孙总长担任新中国党之委员长,若是怙权结党为罪,则此二人是罪大恶极矣!

“又如私立军团。张春山不过为了维护湖北大局稳定,收容裁撤军人,成立湖北将校团。试问去年起义之时,各省敢死队、铁血团、北伐队等不一而足,哪一个不是私立?哪一个经过军政府立案批准?如果私立军团其罪至死,则天下革命将士杀不胜杀、死无噍类矣!

“又如蛊惑军士,谋图不轨。张春山起义后便已辞去军令司副司长一职,改任都督府高等顾问。他对各营兵士既然没有统带之权,怎么会有蛊惑之术?武昌少数军人因裁撤发生动乱,意在劫财,此时张春山远在沪上,听说武昌发生动乱,立即四下奔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没有酿成巨祸。何来谋图不轨之说?

“又如勾结土匪,破坏共和。湖北自光复以后秩序井然,各府县地面上并没有所谓的土匪,怎么能谈上与土匪勾结呢?张春山在湖北倡言革命、舍生忘死,对于满清政府而言诚属破坏,对于民国政府来说则是缔造。而且北上之后,他宴请各党贤杰,消除党见,其维持共和之苦心有耳共闻、有目共睹。不知黎副总统密电中所说的‘勾结土匪,破坏共和’到底是指什么事情?

“再如伙串报纸,大肆鼓吹。诚然,张春山曾创办《震旦日报》,但言论自由,《临时约法》已有明文规定;报纸上刊登批评揄扬文字,只要不是无中生有、污言构陷,同样合乎法律规定。试问大总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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