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离婚的理由(上) (第3/3页)
。陈梦和吴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申请文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被告对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越西区民政局不撤销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的决定。
陈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梦和吴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申请文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被告对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越西区民政局不撤销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的决定。
陈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