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消失的借条(中)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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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上的交锋

一个多月之后,原告陶耀诉被告庄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陶耀和被告庄成亲自出庭应诉。

案件开庭,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双方都回答不申请回避。

进入法庭调查,审判员对陶耀说:“原告,说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归还30万元欠款。”

审判员问庄成:“被告,你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没有借款30万元这回事。”

审判员转向陶耀:“现在由原告举证。”

陶耀拿出一份材料说:“这是转账凭证,证明我在6月20日向庄成转账30万元。”

审判员转而问庄成:“被告,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庄成回答:“这证据不能证明是我借他的钱。”

审判员继续问庄成:“那这是什么钱?”

“是他还我的钱。”

审判员一惊,转向陶耀:“原告,你是否向被告借过钱?”

“没有,是他向我借钱。”

审判员继续问陶耀:“你说被告向你借钱,你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或者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还款计划之类的证据吗?”

“被告向我借钱的时候,确实写了一张欠条。”

“拿出来给被告看看。”

庄成接过欠条说:“法官,这不是欠条,这是白纸。”

见多识广的审判员诧异:“嗯?给我看看。”

审判员接过欠条,继续问陶耀:“原告,这欠条上面没有文字,是怎么回事?”

“我也不知道,当时确实有字,可能是被告用消字笔写的。”

审判员停顿了一下,问庄成:“被告,你刚才说原告给你转的30万是归还对你的欠款,那原告给你写过欠条吗?”

“没有。”

“你说你借给了原告30万,那这个30万的款项,你是怎么给的,是转账,还是现金,或者其他方式?”

“让我想想,好像是……给他现金。”

“你的现金是怎么得到的?”

“从银行取的。”

“取款的凭证有吗?”

“时间长了,我丢了。”

“你提供时间,法院有权依据职权调取取款的凭证,原告也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庄成推说需要回去查查,审判员给庄成七天时间补充取款的证据。

七天时间过去,庄成没有提交证据。法庭恢复审理,庄成改口说30万是陶耀给自己的报酬,因为自己帮助陶耀从银行贷款。

审判员问:“原告,你是否答应给被告报酬?”

“我已经给被告报酬了,给了被告2万元,后来被告又分两次向我借了4万元,这4万元我可以不要,算作是报酬,但是这个30万元不是报酬,就是借款。”

审判员又问庄成:“被告,你说原告给你的30万是报酬,你们之间有约定吗?比如合同,或者口头约定,比方说,你们在社交媒体上的对话之类的?”

“没有。”

“你前一次开庭时,说这个30万是原告归还你的钱,现在的陈述与前一次开庭时的陈述不一致,为什么是这样?”

“我记错了。”

“以哪一次的陈述为准?”

“以今天的陈述为准。”

审判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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