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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怎样才能既显示出自己对皇帝的效忠与热忱,同时又避免制造冤狱的丑闻呢?

有一件事可以引起弘历的注意,那就是法庭的刑讯。清律规定,对刑事犯定罪必须以口供为凭据。弘历和他的同时代人一样认为,要让一个显然有罪的案犯供出犯罪的细节,刑讯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语言同这样的做法是合拍的。正如“囚犯”和“罪犯”这两个概念难以明确区别一样(两者都叫做“犯”),“刑讯”和“刑罚”用的是同一个“刑”字。但是,用刑又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使用非法刑具和将囚犯拷打致死都是要受到惩罚的,通常为行政上的制裁。①虽然用刑并无道德上的障碍,却常常会遇到实践中的问题。

刑讯使用恰当,可以导致正确的口供并产生合乎正义的判决。

刑讯若被滥用,则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如果审判官想“钓鱼”,也就是想看看备受折磨的案犯会吐出些什么的话,情况更会是如此。这样的做法等于是还未对嫌犯起诉便搜集原始证据(或者说,是在嫌犯尚未受到传讯时便对他进行拷问),而并非从一个已受到正式指控的罪犯口中得出真实的供词。这样的“刑求”

虽然未被《大清律例》明文禁止,但也未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做法。弘历所担心的是,从这种钓鱼式刑讯中所获得的假供会扰乱案情。毕竟,审问这些无名小卒的目的是要挖出隐藏在他们后面的妖首。如果一个受酷刑逼供的囚犯为了逃避皮肉痛苦而编造名字地址,官府又能得到什么呢?因为有具体的细节,☆★☆★☆★☆★①《钦定吏部刑例》卷43是特别针对官员滥刑的惩罚。所有惩罚都在行政处罚范围之内(撤职、降职或罚俸)。唯一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是使用一种特别的“匣床”来逼供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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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编造出来的供词看起来会很可信,但这些细节或是像通果的案子那样是由囚犯根据牢里的道听途说而虚构出来的,或是来自审判官员的诱供。然而,官府需要的是可靠的信息。用弘历的话来说,就是“夹杖所取之供,亦未必尽可皆信”。当案情开始露出破绽时,通过重刑逼供所得口供的虚假性也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一旦军机处开始对案情产生了怀疑,那么皇帝的清醒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在官僚机构的最高层,人们普遍对案情发生了怀疑。8月中旬,根据愤怒的官员们的请求(因为他们发现山东第一个剪辫犯乞丐蔡廷章提供的线索毫无用处),蔡廷章重新受审,却改变了自己的故事。这时,弘历仍相信狡猾的剪辫犯是在施放烟幕以混淆清剿的线索,或者根本就是想以此结束自己的痛苦。不过,他们当初的供词究竟是逼供出来的,还是自己招认的?虽然富尼汉向弘历保证没有使用刑讯,但朝廷已开始对此产生了怀疑。9月29日,弘历命令山东将案犯进到承德由军机大臣直接审理。

回过来再看江南。当9月10日两江总督高晋听了乞丐张四的故事并查看了他残废的双腿后,他已清楚地知道对这个卖唱乞丐的审讯已陷入僵局。他在上奏时重复了弘历自己的话:“诚如圣谕,一用夹杖,鞍于事无益。”他进而审问了举发张四的原告,得到了我们已在上面叙述过的那个故事。高晋没有因指出案情的不实而受罚,因为他的囚犯很快便被传唤到北京。

在那里军机大臣们自会看个明白。

直到军机大臣们于9月中旬提出自己的审讯报告前,由于廷寄制度的运作,我们很难了解他们(无论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人)究竟是如何看待叫魂案的。9月15日,刘统勋和他的同僚们从北京向承德行宫报告说,来自山东的供词每天都有新的破绽。山东最初的两个剪辫犯靳贯子和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