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 (第2/4页)

息都包装在一种极度热心的外表之下——他只是不肯照单全收这些“狡猾”和“回避”的供词而已。至少,这些奏折不会让他受到对叫魂案犯手软的指责。当卖唱乞丐于10月15日在北京翻供后,刘觉得已到了采取行动以避免使皇上陷入更大窘境的时候。但这必须等到皇上在场时与他一起采取行动。

作为刑部尚书,刘统勋有责任每年去承德协助皇帝处理秋审案件,即对那些已定案的死刑犯重新审理一次。当秋审案呈送御前时,弘历必须用朱笔对行将处死的案犯“勾到”。按照常规,刘统勋每年夏天留守北京处理军机处事务,大约10月中旬去承德,然后陪同弘历回京。在秋高气爽从容回京的路上,弘历将根据刘的意见,在每个待决案犯的名字上用朱笔打勾。这一年,刘大约在10月18日离京,于21日抵承德。接下来的五天,他和傅恒随侍皇上左右。

根据傅恒后来的几份审讯报告来判断,军机大臣们一定在10月25日前开过会。现在他们已经不再回避可能的冤案,对接受翻供也不再感到勉强。10月26日,刘随同弘历回京,傅恒则留在承德完成对叫魂案犯的审讯。弘历一行于11月1日回到北京。两天后,他就降旨停止了对叫魂案的清剿。

停止清剿并非简单地收回成命。由于皇上已对此案投入了这么多的个人威望和道德权威,一个更具礼仪性的结局是必需的。首先,傅恒、尹继善和刘统勋向各省督抚发出廷寄指出,剪辫案之所以“蔓延数省”是因为江浙官员没有及时报告情况,地方官员玩忽职守,对朝廷叠降谕旨掉以轻心。结果,那些受审的案子“不无刑求者”(这句话是弘历用朱笔加上去的——虽然他在清剿的初期就知道这种情况,但他显然为这种情况所困扰)。弘历因而命令将叫魂案犯移送北京,结果并未发现首恶正犯,却发现多有累及无辜者。这都是“江浙地方官养痈遗患之所致也”。任何进一步的清剿只会滋扰地方,“于政体殊为未协”。因此,清剿必须立即停止。

奇怪的是,廷寄又强调地方官并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警觉惕厉”仍然是地方安靖的保障。任何官员若能抓获“正犯”,就可以“自赎”前愆。①同一天,一份明发上谕把所有的责任都算在行省官僚身上。

叫魂恐惧首先发生在江苏、浙江,然后蔓延到山东和其他省份。

如果行省官僚们一听到这一案件就积极追剿,要地方官员查个水落石出,“自可得其端绪,正犯不致漏网”。但是,地方有司虚应故事,“始则因循贻误,不即据实人告,希冀化有为无”。只是当朝廷严切训喻之后,他们才“饬属查办”。

现在,虽然山东、安徽、江苏和浙江都有案犯抓获,“朕恐中有刑求屈抑者”,因此命令将案犯移送北京让由军机大臣、刑部和京畿步军统领组成的特别法庭审理。审讯结果表明原供是不可靠的,其中确有畏刑屈招者。很明显,“各该省隐瞒于前,复卫塞责于后”,除了派出差役“滋扰闾阎”外一无所获,导致首恶正犯漏网。这一切,“与政体殊未允协”。弘历不得不自食其果:“此案现在竟可无庸查办。”

秘密廷寄的用词模棱两可,明发上谕的调子则相当严厉,我们对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看待?从弘历的朱批中可以看出,由刑求而得到的口供使他感到愤怒和尴尬。但他仍然通过廷寄的秘密渠道坚持要各省保持警惕,并在廷寄和明发上谕中都强调,尽管“正犯”无一落网,却确实存在。这就表明,这不过是一种挽回面子的说法。弘历的心态在他对富尼汉一个奏折极不寻常的批语中最清楚地表现出来。山东巡抚用被告的话气回答11月3日的廷寄。他说,他督饬文武,实心侦缉而“不遗余力”,虽未获有首恶正犯,但山东省自8月中旬以后“亦不闻复有被割发辫之事”。弘历朱批遭:闻。东省办理虽有过当之处,不怪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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