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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犯罪情节,也要根据《大清律例》中那条奇妙的、涵盖万事的“不应,重”(不遵守法规为重罪)条款,对其罚以重杖,并“勒令还俗”。所有的寺庙道观都必须将这些“云游僧道”驱逐回籍,并向官府具结保证本处不再收留这类人员(皇帝批注道:“此事可缓,知道了”)。①诸如此类的警告大大触动了皇帝本来就敏感的神经。弘历从来就对佛教僧人有着根深蒂周的怀疑(这同他对于佛教大事声张的赞助是很不一致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和尚及他们的行动使得当局难以对之加以管束。正如弘历本人在另一场合所表露的那样,他的这种态度还反映了儒教对于那些“甘心剃发为僧,并不顾父母妻子,则行踪可疑”的人们所持有的更一般性的鄙视。②在这方面,僧人的情况与受人歧视的太监相似——太监为了饭碗的缘故,而摒弃了生养后代这一最重要的尽孝的义务。

如果说,闵鹗元关于四处流动的下层僧道人员的描述并不仅仅揭示了官方受到刺激的神经的话,那么,对其作为清中叶一种社会现象的重要性应如何看待?有人会推测,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人口的压力已开始侵蚀很多地区平民家庭的经济基础。热而,我们所掌握的关于下层阶级的资料是如此之少,以至于除了他们的赤贫状态以外,我们对于他们的社会背景全然没有系统性的了解。乞讨作为应付饥荒的一种手段,以及游方僧道作为乞丐的一类,当然都不是十八世纪六十年代才开始出现的现象。③然而,对于妖术的恐惧并不是因为卷入其中的人数多少,而是由于人们对此的想象而产生的。闵鹗元以官方的常用习语所表达的,正是因那些无根无基的人们不受控制的流动而产生的焦虑。在一般民众中,是否也存在着相似的焦虑?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它极可能是通过与妖术恐惧有关的种种习语而表达出来的。在一般民众中,可能正发生着这样的情况:也许,因为有更多四处流动的陌生人出没于自己的社区,人们对他们的恐惧才不断增加;也许,不管四处流动的人数有多少,人们对他们的看法始终在发生变化;也许,两种情况都存在,即便没有这一类的社会变化,如同我在第五章中将要解释的,在人口稠密的地区,人们对于陌生人的恐惧本来就是根深蒂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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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然而,我并不知道闵鹗元的计划最终是否获得批准并得到了实行。

②《清实录》,第813卷第15页,乾盛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③谷井俊仁引用了1721年孙家康游记中关于穷人出家以求生存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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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乞丐。几乎所有写到乞丐的人在开始时都要列举他们的类型(瞎子,身体畸形的人,在市场上卖唱或卖艺的人,本地乞丐,以及随季节变化而来的外地乞丐,等等)。他们具有一些看上去相当普遍的特征(例如,只有乞丐才唱的曲调,或流落街头的乞丐常用的“职业性哀号”,等等)。现在已很清楚,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僧道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其实就是形形色色的乞丐。不管官方对此如何加以反对,以僧道的衣衫举止在外行乞,是人们所熟悉的,甚至还为民众所尊重。一位十八世纪的观察者指出,那些鄙视一般乞丐,连一个铜板都不会给他们的富人,却会把自己兜里的每个铜板都扔进乞僧的碗中。以便为来世积德。毫无疑问,一般乞丐的身上有着僧道人员所没有的某些特征。仅仅是他们的外表(例如,肮脏得令人生厌,头发板结,衣衫褴楼,等等)便与通常身着袍服的僧人形成了对照。即便如此,在大众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