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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
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即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即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
对这一部分土地利用与旅游经营的经济关系,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依法实行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减少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征收规模与成本负担,又确保当地群众不因旅游项目的发展而离土失地,而是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分享项目收益。
(四)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针对旅游业建设用地涉及多种规划用途,部分用地用途不够明确的问题,为支持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业用地供应管理,文件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
在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是明确部分旅游业用地规划用途,同时,为体现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对规划用途和供应管理进行了协调,部分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用途按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则按法定“旅游用地”的规定实施。
三是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五)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国家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
在国家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全国新建和改建五万七千座厕所,鉴于旅游厕所用地面积小又分散的特点,为支持其建设,那文件提出了三条政策措施。
一是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同类多点为单位集中申请,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二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是鼓励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以增加旅游厕所供应途径,促进土地和其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旅游、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的用地政策。
一是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乡村旅游是当前和今后旅游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旅游扶贫的关键抓手。
依据《土地管理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乡村旅游的特点,文件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
第一条,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进行。
二是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自驾车房车营地是旅游产业新业态、旅游消费新热点,针对自驾车房车营地主要集中城市边缘、观光景点的分布特点,文件提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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