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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民事案要錢,刑事案要坐牢。因為是自訴,原告是可以撤銷控訴的。
那本案王女士行為是否構成勒索呢?
以曹雲來看,告勒索贏面很大。同時也需要律師在庭辯中的發揮。本質來說,王女士知道五千損失坐牢的原則,所以無視警方損失鑑定,開出了一萬二的價格。主觀上看符合全車噴漆的價格,但是客觀證據並不支持。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中,不存在劃傷後賠償整車噴漆的規定。
在沒有法律規定情況下,王女士提出一萬二的賠償,最終得到了一萬二,是因為王女士要求立案,控告趙某。趙某在有可能坐牢的情況下,同意了一萬二的賠償。
曹雲道:「重點在勒索是主觀存在的意圖,王女士有沒有類似的說法:我不管,我要一萬二,全車噴漆,不給錢就讓她坐牢。如果這麼說了,她就死定了。如果王女士一直和警方爭辯一萬二和五千的區別,最後警方或者檢方與趙某溝通,趙某妥協,這就不是勒索了。」
曹雲道:「如果是前者,你繼續當陽光律師。如果是後者呢?你會不會暗示趙某,做出不利王女士的證詞?趙某證詞會被當作參考證據,法院很可能會考慮到當時趙某的處境。你請辦案民警出庭,說明王女士不接受警方的鑒損。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很可能會對雙方進行調解,我方敗的損失幾乎沒有,王女士敗的損失很可能要坐牢。王女士開的車是好車,你認為王女士會冒坐牢的風險和你把官司打到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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