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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認為保安經理掉包拿走珠寶,將珠寶藏匿在某個地方。這個地點要麼是其親人知道,要麼是同案犯知道。在審問中,李龍認為保安經理親人並不知情。

這時候,剛進入一課的李墨立了大功。他查到犯貳和保安經理在退伍之後,同一年加入了法國外籍軍團,服役三年。因兩人和上司起衝突,雙雙被開除。詳細調查發現,是犯貳和上司起衝突,保安經理幫助犯貳,因此被連累。

犯貳在交接珠寶時,在筆錄時,被審問時從沒有提到自己認識保安經理。甚至在接下去審問中,仍舊不承認自己認識保安經理。

犯貳從軍五年,並且加入外籍軍團三年,其意志無比堅定,輕鬆扛住了審問,沒有透露半點風聲。警方動用大量資源仍舊無法找到被盜珠寶。檢方提出的減罪交易被犯貳否決,犯貳堅稱自己沒有盜竊珠寶。

本案開庭後,致使犯貳被定罪的是李龍。證人李龍出示大量證據證明犯貳和保安經理之間的關係。法庭上犯貳說明,在外籍軍團鬧事,導致保安經理被連累,兩人也徹底翻臉,因擔心和盜竊案扯上關係,所以自己才否認認識保安經理。

法庭上證人李龍說服力很強,提出了幾個論點。保鏢內一定有內鬼,內鬼必然是負責監視箱子的犯貳,隊長和另外一位保鏢。犯貳隱瞞和保安經理認識,開庭後才承認認識。但是李龍拿出證據證明,兩人是搭乘同一航班回東唐,並且座位是靠在一起的,打掉了犯貳不承認認識保安經理的理由。

接著李龍請了當時很流行的微表情刑偵人員出場,刑偵人員分析了審訊中犯貳的部分微表情,判斷其在撒謊。

檢控官和李龍配合,兩人通過證據,口供等斷定犯貳為盜竊案同夥。檢控官認為雖然目前沒有找到珠寶,雖然沒有鐵證,但各項證據已經達到蓋然性的標準,請法官判犯貳有罪。

最終犯貳盜竊罪成立,被判處十五年監禁。

在大名城真人秀中和李龍沒有關係,節目組提供了真實案例,由曹雲進行辯護。李龍是否願意出庭指證,控方使用什麼策略,那就是節目效果。

……

曹雲見到了犯貳,犯貳告訴曹雲,自己是無罪的,所以極力否認和保安經理認識。

曹雲問:「你意思是當年如果沒有李龍,你罪名是不會成立的?」曹雲理解犯貳反審問策略,犯貳是擔心被打開缺口,死守口供對抗審問,避免被擠牙膏。客觀來說,否認和保安經理認識,只是一個旁證,不足以將犯貳定罪。

犯貳回答:「不僅如此,我出獄後找到我當年律師。律師告訴我,他剛拿到律師證一年,剛剛拿到大律師證,就接到法援派來的案子。律師向法援說明自己沒有經驗,法援暗示他,本案是指定他為辯護律師。」

曹雲遇見過相同情況,有人干涉法援派遣律師,不過存在客觀原因,並且是檢察院內部做的決定,嚴格來說並沒有違法。檢察院希望有一個位強力律師幫助被告。本案相反,有人指定一隻弱雞給被告。

材料曹雲都看完了,這案子很容易辯護,檢方缺乏實質的證據。其蓋然性證據一說純屬偷換概念,證據完全沒有達到蓋然性。諸如保鏢中有三嫌疑人,因為犯貳和保安經理認識原因,就推斷其為唯一嫌疑人,以偏概全。法律精神是疑罪從無,而不是疑罪從有。

切入辯護點非常多,警方無法提供兩人私下往來的證據,卻堅持兩人合謀。犯貳回東唐三年,再次和保安經理見面,當作不認識也正常。死不認帳也正常。

犯貳大部分時間內和箱子拷在一起,但是犯貳吃飯,上廁所期間,隊長與副隊長和其換班,別人也存在掉包的可能。李龍認為交通事故偶然發生,掉包在交接前後就已經完成,武斷的排除另外兩人的嫌疑。

再者犯貳並非押運隊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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