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部分 (第3/5页)

精神不若物,物精奇于人也。

【注释】

物:指“物之精神”。物与人通:指老物精和人发生关系。王充认为老物精和人发生关系,就会使人得病。参见本书《订鬼篇》。

变化:指老物精变成人形。

“精”字下宜有“神”字,本篇“精神”二字常连用。

【译文】

老物精与人发生关系,人就会得痴狂病,如果知道是哪一种老物精使他害这样的病而去治它,病就会痊愈。老物精没有死的时候,精神依附在形体上,所以能够变化;老物精死了,形体腐烂,精神散失消亡,没有依附的东西,就不能变化。人的精神,就如老物精的精神一样。老物精活的时候,它的精神能使人害病;它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人与物相同,人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怎么能成为祸害呢?假如认为人比物高贵,精神有差别,然而已有的事实,是老物精能变化,人则不能变化,这样说来,人的精神反而不如物的精神,物的精神反而比人的精神更神灵了。

【原文】

62·24水火烧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伤人,木敺人,土压人,水溺人,火烧人。使人死,精神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不为物则为气矣。气之害人者,太阳之气为毒者也。使人死,其气为毒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夫论死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则夫所见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为,明矣。

【注释】

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构成的东西。

敺:当作“殴”,形近而误,见前注。

太阳之气:极盛的阳气。王充认为它有毒,能害人。参见本书《言毒篇》。

【译文】

水火能淹死、烧死人,凡是能伤害人的东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构成的东西。金杀伤人,木打死人,土压死人,水淹死人,火烧死人。如果人死后,精神变成“五行之物”的话,就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会变成气。气能伤害人,是由于太阳之气有毒的缘故。假如人死后,变成的气有毒,就能害人;不变成有毒的气,就不能害人。论述死人不会变成鬼,没有知觉,不能够害人,那么人们所见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伤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为,就很明白了。

死伪篇第六三

【题解】

本篇是继《论死篇》后,着重对史书上记载的和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所谓人死后变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个加以批驳,揭露其虚伪性,始终坚持了“死人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的观点。篇名《死伪》,意即死人为鬼害人之说是虚伪的。在批驳过程中,王充除运用大量事实进行类比推论外,还用生理常识加以论证。因此,本篇对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许多地方是较有说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点,是承认有妖气构成的鬼,这实际上是对有鬼论的一种让步。这个弱点在本书《纪妖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原文】

63·1传曰:周宣王杀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将田于囿,杜伯起于道左,执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赵简公杀其臣庄子义而不辜,简公将入于桓门,庄子义起于道左,执彤杖而捶之,毙于车下。二者,死人为鬼之验,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无之,奈何?

【注释】

周宣王:参见16·14注。杜伯:参见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养禽兽的园林。《墨子·明鬼下》、《国语·周语》韦注、《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周春秋》皆作“圃”。圃:《楚辞·九叹·惜贤》注:“圃,野也。”杜伯:指杜伯变成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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