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部分 (第4/5页)

有智慧的一种。人从上天承受命,从天地元气那里承受气,这和万物没有什么不同。鸟有鸟窝,兽有兽穴,虫鱼介鳞各种动物,各有居住的地方,如同人有室宅楼台一样。能行动的动物,死伤病因,小的大的相互侵害。有的被人捕捉去满足口腹之欲,并不是因为作窝、凿洞时触犯了什么鬼神,也不是因为向东或向西搬迁时触犯了什么鬼神。人有生有死,动物也有始有终;人有日常生活,动物也有各种活动。动物的血脉、首足、耳目、口鼻和人没有区别,只是爱好憎恶和人不同,所以人不懂得它们的声音,不了解它们的意图。

【原文】

72·9及其游于党类,接于同品,其知去就,与人无异。共天同地,并仰日月,而鬼神之祸独加于人,不加于物,未晓其故也。天地之性,人为贵,岂天祸为贵者作,不为贱者设哉?何其性类同而祸患别也?”“刑不上大夫”,圣王于贵者阔也。圣王刑贱不罚贵,鬼神祸贵不殃贱,非《易》所谓“大人与鬼神合其吉凶”也。

【注释】

引文参见《礼记·曲礼上》。

引文参见《周易·乾·文言》。大意是,大人奖善罚恶,要与鬼神所降的吉凶相当。

【译文】

当它们往来于同类之中,相互接触的时候,它们知道躲避什么接近什么,和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人和动物生存在一个天地之间,看见的是同样的日和月,而鬼神的祸患偏偏只施加于人,而不施加于动物,不明白是什么缘故。天地间有生命的东西,人最为尊贵,难道上天的灾祸只是为尊贵的人制造的,而不是为低贱的动物安排的吗?为什么同样都是有生命的动物而遭受的祸害、灾难却如此不一样呢?“大夫犯法不施肉刑”,这是圣王对于贵人的宽大。圣王只惩罚卑贱的人而不惩罚尊贵的人,鬼神却只祸害尊贵的人而不祸害低贱的动物。这就不符合《周易》上所说的“圣王的赏罚应与鬼神相配合”了。

【原文】

72·10我有所犯,抵触县官,罗丽刑法,不曰过所致,而曰家有负。居处不慎,饮食过节,不曰失调和,而曰徙触时。死者累属,葬棺至十,不曰气相污,而曰葬日凶。有事归之有犯,无为归之所居。居衰宅耗,蜚凶流尸,集人室居,又祷先祖,寝祸遗殃。疾病不请医,更患不修行,动归于祸,名曰触犯。用知浅略,原事不实,俗人之材也。

【注释】

我:疑当作“或”,形近而误。此句上疑有脱文。

县官:参见34·10注。

有:疑为“所”字之误。“所”字草书,极似“有”字。下文“旧之所居”正与此相应。蜚凶流尸:在本书《订鬼篇》和《解除篇》中又称为“蜚尸走凶”、“飞尸流凶”,都是指能飞行奔走的尸体和怪物。

遗:当作“遣”。寝、遣:均为解除之意。

【译文】

有人触犯了什么,抵触了各级官吏,遭受刑法处治,不说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说是家里发生了触犯禁忌的事情。居处不谨慎,饮食不节制而遭祸,不说是自己居处、饮食不当,而说是搬迁时触犯了时日禁忌。死人连接不断,葬棺至数十个,不说是使人得病的污浊之气相互传染造成的,而说是由于葬日选择在凶日引起的。做事遇上凶祸就把它归之于触犯了禁忌,没有做事而遇上凶祸,就把它归之于住处不吉利。家庭败落,飞尸流凶聚集到这家人的屋子里来,却去祈求先祖,希望能制止、解除灾祸。生了病不去请医生,遭受祸害却不去修养自己的操行,动不动就归于鬼神带来的凶祸,说是触犯了禁忌。考虑问题很肤浅,对事情的分析不符合实际,这是一般人的才智。

【原文】

72·11犹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恶,系役时凶也。使杀人者求吉日出诣吏,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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