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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混乱和歧义,因为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人们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事物。”英国学者安东尼在《*》一书中指出,*是一个内在的富有争议的、可改变的概念。*“已经被而且仍然被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式理解着。这些方式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或本源,但并不完全相同”。美国政治学者乔?萨托利则在《*新论》中更加明确地写道,人们生活在一个“*观混乱的时代”,因为“*的概念注定会产生混乱和歧义”。毋庸置疑,“‘*’的定义几十年来一直是争议不休的问题”。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渊源、民族宗教、经济社会、政治哲学、政治实践,乃至国家外部环境、国际因素等等,都会对人们理解和解释*概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迄今还没有一个关于*的定义为人们普遍接受”。对*的不同定义,反映了不同文化传统甚至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诉求,以至于“给‘*’下定义已经成为一场意识形态大战”,成为“*定义的斗争……力图控制*定义的斗争乃是当代社会的固有特征之一”。
我们今天探讨*问题,界定*概念,要参考西方政治文化对于*解释的一般含义,但又不能以西方*法治为中心和视角,而要站在中华文化和现阶段我国政治文化、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立场上,以观察、研究和解决中国*政治建设中的问题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来理解*概念,展开对于*问题的探讨。基于这样的立场和视角,我们在探讨*政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点:一是从主体上来看,应当把握“*”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的权力”这个本义,即列宁说的“*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的统治。个别人或者少数精英的统治不是真正的*。二是从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来看,把握*主义经典作家讲的“*”是一种国家形态,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掌握国家政权。三是从人*权原则来看,*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主权权力的具体化,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通过选举、决策、参与、管理、监督等途径,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一切权利。四是从当今世界*多元化、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尤其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的实践来看,人民*的充分实现不仅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多种条件的支持,而且需要推进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制度化、规范化来加以保障和规范。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2)
在我国语境下,可从三个主要角度对*作出解读。
一是作为国家权力的*。它基本上包括4个层次的公权力:(1)人*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权力,它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2)国家政权,这是人*权的宪法化形态,国家公权力的总称;(3)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权力,这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权力领域和权力形式;(4)决定(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其他从属性公权力,这些权力以不同方式从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上位权力,且由于上位权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和运作形式。在*作为国家权力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公权力”,“*是人民的权力”。
二是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它大致包括以下层次:(1)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专政是国体。(2)政体——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