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第2/5页)

拥有股份。因此,如果一个大学或者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拥有的专利最终授权给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话,所有的参与者都在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上获得了好处。

这些法律意味着制药公司不再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新药的研发,事实上也很少有公司这样做。它们在新药的研发上越来越依赖学术界、小型生物科技公司和国家卫生研究所。至少现在大型制药公司所推销药物的三分之一都是大学和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授权的,并且通常是那些最具创新意义的药物。对大型制药公司和生物科技行业来说,《贝赫—多尔法案》显然是个福音,但它是否给公众带来了福利却是值得商榷的。

里根时期和《贝赫—多尔法案》还改变了医学院和教学医院的风气。这些非营利机构开始将自己视作制药业的“合伙人”,他们变得像企业家一样,急于抓住一切机会将自己的发现转化为财政收益。研究人员被鼓励将他们的工作申请专利(专利将授予其所在学校),并且他们可以分享专利权税。许多医学院和教学医院设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来操作此事,将员工的发现变成资本。与此同时,医学院的员工也与制药公司建立了其他有利可图的合作关系。后果之一就是医药研究开始重视商用化,而这本是不应该的。早先那些对“虽然清贫但很绅士”的生活方式感到满足的员工们,开始问自己, “如果你真那么聪明的话,为什么你不富有呢?”医学院和教学医院于是就将更多的资源用于那些有商机的研究。

从1984年的《哈奇—维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开始,议会又通过了一系列对制药业是福音的法规。这些法规将垄断权扩展到了品牌药中。垄断权对制药业而言,就像人体的血液一样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其他公司在一段时期内都不能销售与之相同的药物。当市场垄断权到期之后,复制品(被称为“通用名药”)进入市场,通常价格会下降至原来的20%。

药物可以粗分为两种,一种是制药公司经过研究开发新的药物成分,再实施严格的试验,包括动物试验、人体临床实验等,再经过各国药政单位审核之后,才能上市的品牌药(brand drug);又名原厂药;另一种是所谓的通用名药(generic drug),又称副厂药、仿制药,即指品牌药的专利权过期之后,通用名药公司仿造原来品牌药的成分,加上一些简单的临床试验,或直接使用原来品牌药药厂所作的试验资料,而向药政单位申请审核上市的药品,通用名药的好处在于节省了开发新药所需花费的各种动物或临床试验的费用,所以可以大幅降低通用名药的价格,且因为药物成分类似,所以基本有一样的药效。

有两种形式的垄断权——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的专利权以及由FDA授予的垄断权。二者尽管相关,但它们一般是独立运作、互为补充的。《哈奇—维克斯曼法案》,以参议员奥林·哈奇(Orrin Hatch(R…Utah))和众议院议员亨利·维克斯曼(Henry Waxman(D…Calif。))的名字来命名,旨在通过绕过FDA对将通用名药推向市场的一些审核流程,来刺激通用名药行业的繁荣。《哈奇—维克斯曼法案》达到了它的预期目标,但由于其中的一些条款被制药业的律师所利用,延长了品牌药的专利权期限,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20世纪90年代,议会制定了其他一些法案,进一步延长了品牌药的专利权期限。制药公司现在雇佣了一些律师团来从这些法规中寻找可利用的空子——这些空子确实非常有价值。其结果就是品牌药的专利期限从1980年的8年延长到了2000年的14年。对某种非常畅销的药物而言——通常指一年内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药物(例如,Lipitor、 Celebrex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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