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2/4页)

汉穆腊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它可以说是两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闪长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现主管司法的太阳神沙马什授汉穆腊比以法律的情景。两河流域在婚姻继承、妇女地位、公民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与早期法典诡辩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确定性的法律条文。法典分三部分:前言、正文和后记。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三方面。第1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1条至第25条是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第26条至第42条是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耕种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营私舞弊的军官处以死刑;第43条至第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体现了法典对待案例的精细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雇主把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时给出四种案例(法典第60条至第63条):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2)

如果一个人把田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园丁栽成了果园,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园,第5年园主和园丁将平分(收获)。园主可优先选取他的份额;

如果园丁没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园),而留下了荒地,那么应把荒地损失放在他的份额里;

如果田(原来)是耕过的地,那么园丁应像他的邻人一样向田主交纳他荒芜了的那几年的田租,并将田地加以修整,然后交给田主;

如果田(原来)是荒地,那么他应将田地加以修整,还给田主,并按一年1布尔垧地10古尔石大麦(的比率)纳租。

这四条讲的仅是雇劳力栽果园一个方面,除此还有把自己的果园交给别人去进行管理(法典第64、65条)的情况,而这两者又与普通田地雇佣耕夫(法典第43条到第48条)、收割(法典第268条到第272条)等一起被归纳到雇佣工资法的范畴之内。农业的雇佣又与商业雇佣、手工匠师的雇佣、牧业和牲畜雇佣等雇佣的案例安排成一个大系统。

对父母财产继承各种情况,法典(第165条至第170条)的不同处分是:

在父有遗嘱时,父亲爱子可以在拿走父亲赠给的不动产后,和诸子平分父亲遗家产;

如父死时幼子尚未娶,则诸子平分遗产后,另取家产一分为其娶妻;

异母之诸子各取亲生母亲的嫁妆,平分父亲家产;

法律不允许父亲剥夺没犯应取消继承权的大罪的某个儿子的继承权;

对于犯了应该剥夺继承权的大罪的儿子,可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在父亲承认妾生诸子为儿子后,妾生诸子可以和妻生诸子平分父亲家产,妻生长子优先选择;

在关于继承的表述中,法典还规定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并为她立了契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财产。母亲可把她的遗产留给她所心爱的孩子,但不可以赠给她自己的兄弟(第150条)。此外还有关于奴隶和祭司的特殊继承问题。在法典的后记中汉穆腊比自信地讲:“我的话是仔细选择的。让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来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倾听我的宝贵的话,这样我的石碑将会给他答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