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部分 (第3/5页)
处分。
巳、酉:据上下文,当作“酉、巳”。下同。
月、岁:据上下文,当作“岁、月”。
家:据文意,“家”当作“寅”。
据文意,“岁”字后当有“月”字。
直符:一种迷信禁忌的名称,指和太岁所在的方位正好符合。
午宅为破:迷信说法,因为太岁在子位,午宅与子位相冲,所以子位破午位。午指南方。破:针对上文“冲”而言。干支位置,各自相对,所以各有冲,则各有所破。假如太岁在丑,丑宅直符,未触其冲,则未宅为破。太岁在寅,寅宅直符,申触其冲,则申宅为破。余类推。宅:据文意,当作“寅”。
“太岁”二字涉下文而衍。下文解岁、月之神云:“岁则太岁也。”可证。(11)动:指“兴功起事”。静:指“空居无为”。
【译文】
鬼神惩罚人,如同天子谴责惩罚老百姓一样。老百姓触犯刑法而受惩罚的很多不只一个,小过错可以宽赦,大罪恶就受刑法处治,没有因无过错而被判刑的人。无过错而被判刑,世人就称为受冤枉。现在巳、酉之地的人家,对岁神月神毫无过错、子、寅之地的人家建房,他们平白无故地被侵害,这就是岁神月神冤枉无罪的人家了。而且太岁运行到子位,子位的房屋“直符”,午位的房屋正相对,不须建房办事,空坐家中什么也不干,仍然被岁月之神所侵害。现在岁月之神所侵害的地方,一定要等到子、寅之地破土动工,巳、酉之地才有凶祸。岁月之神,给予惩罚造成灾害,对“兴功起事”和“空居无为”的人家造成的祸害不一样,这不符合上天采纳岁月之神的意见进行惩罚的道理。
【原文】
69·4审论岁、月之神,岁则太岁也,在天边际,立于子位。起室者在中国一州之内,假令杨州,在东南。使如邹衍之言,天下为一州,又在东南,岁食于酉,食西羌之地,东南之地安得凶祸?假令岁在人民之间,西宅为酉地,则起功之家,宅中亦有酉地,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而反食佗家乎?且食之者审谁也?如审岁、月,岁、月,天之从神,饮食与天同。天食不食人,故郊祭不以为牲。如非天神,亦不食人。
【注释】
杨:当作“扬”。扬州:参见39·11注。
邹衍:参见2·5注(24)。
天下:指中国。天下为一州:参见31·7注“九州”条。
西羌之地:指汉代羌人居住的西部地区。
佗:其他的。
郊祭:参见58·5注。牲:牺牲,指上供的牛、羊、猪等祭品。
【译文】
仔细论述岁月之神,岁就是太岁,它在天的边缘,立于子位。盖房的人在中国的某一个州之内,假设这个州是扬州的话,它处在东南方。假如像邹衍所说的,全中国是一个州,又处在东南方,岁神侵害酉地,那么受害的该是西羌那些地方,位于东南的地方怎么会遭受凶祸呢?如果岁神就在民间,西边的房屋都是酉地,那么修建房屋的人家,房子中也有酉地,为什么不就近侵害他家房中的酉地,反而去侵害别家呢?况且侵害人的究竟是谁呢?如果确实是岁神和月神,岁神和月神是天的从属之神,它们的饮食与天相同。天饮食时不吃人,所以帝王郊祭时不用人作牺牲。如果岁神和月神不是天神,那也不会吃人的。
【原文】
69·5天地之间,百神所食,圣人谓当与人等。推生事死,推人事鬼,故百神之祀皆用众物,无用人者。物食人者,虎与狼也。岁、月之神,岂虎狼之精哉?仓卒之世,谷食乏匮,人民饥饿,自相啖食。岂其啖食死者,其精为岁、月之神哉?岁、月有神,日亦有神,岁食、月食、日何不食?积日为月,积月为时,积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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