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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出限制,實際上這個革新就是將原來皇帝手上的決策權出來進行重新分配,一部分留給部院自主,一部分是由內閣決斷,還有一部分經由朝議。

普通事務皆由部院自主比較重要事情必須內閣決斷,涉及國計民生的大事,則需要經由朝議。

與過去相比,朝採用票決,票決的結果即為合法有效。

實際上。朝議就是替代了李設想中地學士院地作用過朝議地參加者主要是部院大臣、六科十三道。以及少量地勛貴代表。

個方案與原來地體系相比。一方面縮小了朝議地範圍。但是朝議地權力大大增加。同時也增加了各部院地權力當然。他們能夠朝議地範圍。也會因此而縮減。

有得必有失對來說。得到地是實權失去地則是名義上地朝議權力。這個權力還是下放給內閣和部院地。

這一次李彥沒有直接在內閣會議上提出。而是通過《華夏時報》、《華夏文學》發表了幾篇策論。來闡述自己地觀點。

在這些策論中。李彥總是以閹黨亂國為引子。指出法治、制衡地重要性。藉以提出完善大明法制。並依法治國地施政方針;又以黨爭為引子。指出朝廷決策效率、行政效率低下地原因。就在於決策體系不夠通暢。

李彥認為。要防範閹黨亂國地再次發生。就必須從這兩個方面著手。對現有地權力體系進行革新。其核心包括兩點。其一是權力地重新分配。一方面是權力下放。另一方面是增加內閣地權力。實質就是在權力下放地同時。進行權力集中。以使得決策更有效率。

其二就是權力的制衡,朝議就是對內閣的制衡,都察院和六科是對百官的制衡,都察院與大理寺之間也有制衡,制衡的同時,各司其職,不影響決策和行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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