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 (第3/4页)

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孳养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

“总之小民至愚,经营衣食,非不迫切,而于目前自然之利,反多忽略。所赖亲民之官,委曲周详,多方劝导,庶使踊跃争先,人力无遗,而地力始尽。”'21'

其一则强调“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亟讲”,尤应于“农事”之外,“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全面发展农业。'22'

名臣陈宏谋于每到之处,亦咨询地方情况,推行适宜物产:

“米麦豆之外,地方出产何物以资民用,小民三时耕凿而外作何营生;……栽种棉花否,能织布否;曾试种桑养蚕否,能织绸纱否;畜牧之利若何?”'23'

特别重视九谷以外各项生产:

“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勤于一种,必收一种之利,小之可以充口腹、佐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24'

根据笔者的个人经历及所见所闻,这与二十世纪(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的政府行为,不能不说极为相似。

政府的这一类行为在后世却遭致了严厉的批判。有谓其所谋不臧者,有谓所产之物无人问津(或根不上市场变化)者,有谓“劝农”反致“伤农”者。'25'

为什么一定需要官府劝农?农民难道自己不会种地?政府在这里又能起到什么难以替代的作用?——在课堂上也常遇到同学(特别是外国留学生)这样提问,——对此不能不予以正面回答。

“开先须人”,清代地方官员大多出身田间,又多来自东部多种经营比较繁荣的地区,对农业生产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不难引入新的生产项目,这是官员劝农所能起到的第一层作用。长期实行的回避本籍的流官制度,以及官员任职期较短,又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地方官员的经常性的流动状况(如陈宏谋外任30余年历12省达21次),无虑增加了生产知识的交流机会。移民对新作物推广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流动多有一定方向,不像流官通达四方,且挟有官府势力,推广较易。

提供初步信息之后,引进基本原料及生产方法,是官府劝农可以起到的第二层作用。这些事情,难道不可以由某些社会中层组织来出面承担,有如现代人们所习见的农种站、销售公司和种种服务组织?事实是,在清代中国,政府与千百万的个体小农之间,类似的中层组织俨然一无存在,对于一件新事物的推广,可能就显得效率较低、传布较慢,难以突破家族或小地域范围的界限。看起来总不若官府有组织行动那样雷厉风行、直捷有力。如贵州遵义取得蚕种后,立即能够组织四乡学习、推广,显然是借助了基层组织的协助,尽管这种组织在今天看来还很“软弱”。

官府行为的又一个优势,是有财政方面的支持,而这是不计收益,甚至是不需还本和无息可计的。例如在山蚕的推广中,购种、运送、雇募匠师、置办器械、设立场所,在在需要花销。个体小农缺乏资本,“是无担石粮者,安肯出中人产而谋此未见之利哉”?在这方面,民间私人组织也许可以起到若干作用,但是怎样才能成功集资和收回投资,并使这些资金(既然作为投资)有利可图?要使参予各方都能符合“经济行为”的要求,并不容易。雍正以来,清廷决定“火耗归公”,其中专门划出一部分做为地方公费,以推行有益的地方公益和经济事业。因此到乾隆初年,各地就有一定的财政力量进行地方建设。这恐怕也是乾隆间政府劝农较为集中而有成效的原因之一。

官府劝农的另一作用,是可以弥补市场的缺环或不足,特别是在那些欠发展地区。因此政府也可于试行初期或必要之时,为产品提供一定的保护。如陕西推广蚕桑,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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