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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3)
公民社会的特点
从一般理论上看;公民社会通常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将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目标;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目的;三是相对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制;四是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因为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社会环境;因而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中国的公民社会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俞可平教授作为中国最早从事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学者之一;对中国公民社会进行了比较权威的总结:一是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二是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三是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四是极不规范。然而;在学术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有一些学者试图用一种普世的标准或西方的标准来评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不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彼此之间就难免产生理解上的差异;甚至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况: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特别是当这种评判只是停留在抽象和宏观层面、而不是立足于具体事实或现实状况时;更是如此。其实;中国和西方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发展的前提、条件应该有所不同;就像世界上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既有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在西方;公民社会可以看成是“社会的眼睛”——对国家进行监督;实际上也确实发挥了监督作用。公民社会是一个积极的社会;意味着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社会团结。此外;它又指涉一个与国家和社会都有所不同的领域。公民社会也不是一个代表统一的、同种现象的概念。公民社会的各种因素更多地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利益。但是我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标准和原则对所有社会都有意义;即它们有助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西方的公民社会大多等同于自治和独立于国家。在我看来;独立于国家远远不可能是公民社会的唯一标准。为了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比如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或者“和谐社会”;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协调可能是绝对必要的。在此;我再以协会和社团为例来具体解释公民社会的概念。
协会、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组织代表了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职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利益主要通过建立专门利益协会表现出来。这些协会既与其他社会力量、也与国家(政府)进行协商;并因此有利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这也适用于当前的中国。利益协会(比如职业协会、企业协会或者非政府组织)在与国家或者党派协商的过程中提出其成员的意见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任务是把所有的利益和问题都置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协商网络;以便为社会政治采取行动;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法。长期的实地考察使我发现;目前中国农村居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特别大。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代表其自身利益的组织或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并疏导冲突。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组织的地方;团体的愿望和要求也就不能得到表达;其结果是矛盾和冲突以其他的形式——突发的不满、犯罪或者破坏性行为——表现出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有必要允许利益协会存在。从长远来看;利益组织和协会的存在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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