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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有的来自制度安排,有的来自基层社会的自我创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实践中,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协商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常常混用,相互替代。这种相互替代,在模糊不同类型公民协商的同时,也模糊了基层*成长的方向。表面上,基层*生活因有多种形式的公民协商,而呈现出多姿多彩、轰轰烈烈的局面,但在用什么*形式解决什么问题,或者说什么样的问题该用什么*形式来解决这样基本的问题被模糊的条件下,公民正确运用和驾驭基层*机制的能力就受到影响。他们既不能无视眼前的*,但又无奈于这些*所可能产生的效果。所以,要使公民协商真正成为公民手中的政治资源,就必须让公民明晰地了解基层社会有几种公民协商机制可以运用,各种公民协商机制的功能分别是什么。明晰了这些,也就明晰了公民在基层*中的地位和拥有的政治资源,从而也就明晰了公民进行有序参与的空间、渠道和可能的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整理列表(见表1,略)。
必须指出的是,基层*中的公民协商能否得到有效的发育和成长,除了取决于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之外,还取决于基层*建设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些公民协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来看,除了有关基层自治法律规定的决策性公民协商之外,其他形式的公民协商在空间上并不普及,在时间上也非永久,往往是某地某时的某个部门或某个领导的政治创新的产物。然而,实践证明,这些公民协商对推进基层*与促进社会和谐都是有效的*资源。所以,如何将现有的各种公民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并成为公民实现有序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未来基层*建设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
综上所述,在中国这样规模巨大的社会中,*的建设和发展的合理路径到底应该是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道理很简单,在这样快速变革和发展的国家中,*不是为了*而存在的,而是为了人与社会实现共同的进步和发展而存在的。因而,*的真正需求来自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空间;二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政治保障。这种要求背后的核心价值是:让*的成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积极的协调关系,既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又能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以,这种*的成长一定是渐进性的,其行动结构也就必然是组合性的,不可能是单项的或单线的行动。在这个组合性的行动结构中,基层*直接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基层*的活力对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战略价值。随着中国迈入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时期,这种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更加凸显。基层*的主体就是公民,其使命就是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基层政府、实现当家作主。中外的*实践都证明,多种类型的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有效形式。所以,建立健全公民协商体系,是中国基层*建设和发展的战略任务。这条道路,既符合中国努力塑造的渐进而有序的*发展道路,也符合以社会和谐促社会建设、以社会建设保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战略。有了稳定、有序和充满活力的基层*,中国的*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也就有了稳定的政治基础和广阔的战略空间。
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