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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在官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职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

在中国的传统的法中,妇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在《中国大百科全》和《康熙字典》中均对妇女的定义为已婚妇女,这就有个歧义。

那么,未满十八岁的“卖淫女”该怎么称呼呢?于是有了下面几种法。

1、刘绍武局长的话似乎很人性化,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牵

4、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淫,更要杜绝包二奶。

5、“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隶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6、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改叫法。“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子”、“强Jian男子”是否也改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本来就存在卖淫的表述,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淫,称呼其为卖淫女并不为过,没包含什么侮辱性。

事实上,“卖淫女”这个称呼即使改为其他,只要卖淫的事实并无改变,那么新的称呼必然还会指向这一行为特征。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特别是公安等机构是否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是否给卖淫女改称呼,而在于这种尊重是停留在口头上还是发自内心、付诸行动。可以,如果执法思维不变、行动式不变,“卖淫女”的称呼怎么改变都体现不出尊重。

第二卷 混在美女如云公司 280……………………286章

第280章温泉池艳事

大学毕业后,沈蓉开始了朝九晚五的白领生活,那时年轻,身材很好,再加上她不爱言笑的气质,在单位里很快成了大家关注的对象。

慢慢的领导外出总会带上她,是让她尽快熟悉合作单位。

其实沈蓉心想是因为她不爱话,不会出他贪污的那些事情,而且领导老婆也放心自己。

有一次,沈蓉和他去了一个知名的企业,是世界五百强,但领导的素质其实是很差的。

表面上道貌岸然,实际上都是些流氓无赖,什么不要脸的事情都做得了。

那天吃饭喝酒的一番,一会沈蓉的领导就不见了,她想是和企业领导谈私事或者去别间了,就应付着桌上的其它人,等着他回来。

原来也有过这样的,有时喝多了他还会人家又送了他什么,或者给了他什么工程等。

但过了会还不见,桌上人也看出来沈蓉不懂,一个副总就告诉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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