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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把王若丟了,我在檢察院真的是抬不起頭來。」

此不要臉,非彼不要臉。人可以無恥,但不能沒有自尊。

曹雲道:「酒保會因為心情不好拒絕出庭,他又是王若的唯一救星。王星必然要保證他會出席二審。要麼威脅,要麼收買。我判斷對方為了保證酒保出庭,一定會採取一些手段。你出半年工資,請寒子幫你調查,基本沒問題。」第二次萬一再吵架呢?收了錢或者被威脅確實可以保證酒保出席二審,但其證詞無效。

「啊?」

曹云:「肯定要給錢,我們是兄弟,免費幫你諮詢是可以。你好意思不給人家小女孩一點零花錢?」

司馬落苦笑:「應該的,不過如果找不到蜘絲馬跡呢?」

曹云:「那就要打掉酒保人設。這種案子警察到現場後,肯定有很多現場記錄。你去挨個找,比如你找到其中三個當時在吧檯喝酒的人。在酒保出庭作證後,你要求酒保說出這三個人當天喝了多少酒。假設有一人說錯,那麼就代表酒保的證詞不可信。」

這是一加一指控,以當時國外一個案件為例。一名婦女看見街對面a捅死了b,出庭作證時,辯方律師要求其識別一對長相接近的兄弟,這對兄弟穿著一樣,髮型一樣,一人將訂書機放在法官席上。兄弟到後台,一分鐘後再一起出來,由婦女辨認是誰把訂書機放在法官席上。

婦女指認為c,陪審團則看清楚是d,最終婦女證詞因為存在疑問,結果a因為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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