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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死者起床後,第一件事是先做飯,第二件事是叫丈夫起床,第三件事是自己梳洗,第四件事是在室內外掃地,最後是自己吃罷早飯,去幫助丈夫幹活。這段時間累計有四十分鐘,其中前大半段丈夫尚未離開,後小半段已有鄰居起床開門。當死者在室外掃地時,隔壁的大媽站在門口還誇過她勤快。這段時間裡表現得一切如常,沒有任何異常動向。謀殺者如果選擇在這段時間作案,既不明智,也不可能。

上班後:九個人在一個車間裡幹活,互相之間距離很近,幾乎伸手就可碰到。臨路的窗戶被鐵條封死,外人進不了車間。如果有人謀殺,勢必是八人中的一個。誰能在其他七個人的眼皮底下殺人呢?要有,也只能是八個人合夥犯罪。即使是合夥犯罪,仍有兩個難以解釋的矛盾。一是死者用紗巾扎著衣領,繩索的壓痕只能成帶狀反映在皮膚上,不可能顯露出規律性的串狀凹跡。二是謀殺者不可能在受害者未死之前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如果受害者一旦醒來,必然會一一指認。這樣做的結果,無異於自投羅網,害人不成,反害了自己,犯罪人決不至於如此愚蠢。何況,多人結夥謀殺,他們與這麼一個弱女子有什麼深仇大恨呢?

第二章

如果老馬、同車間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沒有作案的可能,那麼,這個事件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運用排除法分析,剩下來只有兩種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導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現了我們尚未認識到的意外情節。

第二,出於什麼動機勒死了死者?

所謂動機,在殺人案中,簡單地說,一般有這幾種類別:

一是因仇而殺。即是因某件事或幾件事積聚的仇恨或幽怨達到無法抑制的程度而殺人。

二是因情而殺。即是由愛生恨或為了清除愛的障礙而殺人。

三是因財而殺。即是為了非法獲取本不屬於自己的錢財或是在盜竊財物時被發現演變成搶劫而殺人。

四是因怒而殺。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發性的事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憤而殺人。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破壞性殺人,即是出於某種政治性目的,為了破壞社會安定,危害社會秩序而殺人。

根據調查,死者是個對外柔順、對內賢淑的女子,丈夫老馬也是個安分守己、勤勞憨厚的漢子,不可能與人結怨而導致矛盾激化。夫婦間雖說不上如膠似漆,也算是相親相愛,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靜,未聞有何婚外流言。作為一個外來打工的臨時住戶,自然不會有多少財物,不應成為謀財者侵襲的目標。同樣,一個較為偏僻的農村地區的普通勞動者,一般也不會變成政治破壞者眼中的犧牲品。

第三,在什麼時候動手勒的?

從法醫解剖學的角度看,損傷形成到水腫擴大,進而阻斷呼吸,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一般需要一至五個小時的時間。以此推斷,造成損傷的時間應當在凌晨四點之後。

從死者活動情況看,自清晨起床到死亡這一段時間,死者一直處在別人的目光關注之下,被繩勒的可能性極小。

由此看來,死者被繩勒的時間最大的可能是在凌晨四、五點鐘之間。

凌晨四、五點鐘死者還在床上睡覺,除卻她的丈夫,還會有誰呢?

疑問轉了一圈,又回到了起點。

當然,用排除法進行分析,剩下的就是死者自勒。如果是死者自勒,那麼,她為什麼要這樣做呢?自尋短見,在社會上也屢有發生。但是,&ldo;螻蟻尚且貪生,為人豈可不惜性命&rdo;?對於一個精神正常的人來說,不到矛盾尖銳到不能排解、痛苦糾纏得無法擺脫、心灰意冷至了無生趣,是不會走到這一步的。死者在當時既沒有碰上重大的矛盾,沒有遇到使她痛苦不堪的事情,也沒有發現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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