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章 判决 (第3/3页)

,因此对超出赵婷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

伪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提交伪造借条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判决结果

侵权赔偿:赵婷酒驾肇事致云爱国、刘桃、曾香菊三人死亡,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刻启动赵婷遗产的清算、拍卖程序,所得款项用于赔偿原告损失。经本院核算,原告云清因父亲云爱国、母亲刘桃、外婆曾香菊离世,遭受巨大物质损失与精神创伤,应获得赔偿款共计721,046,000元;原告刘喜因失去母亲曾香菊,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应获得赔偿款1,500,000元。

借贷关系驳回:关于被告方主张的五亿借贷关系,因借条系伪造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要求赵婷遗产优先偿还该五亿债务的请求予以驳回。

伪证处理:被告赵婷父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提交伪造借条作为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此行为的恶劣性质,本院决定对被告赵婷父母各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并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以警告处分。若被告方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五、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星城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刚

审判员:袁有雅

审判员:吴芳芳

2025年4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上官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