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 (第3/4页)

贤行法经》)求道者得道;得道者契实相;处实相则众罪消除(有罪以免);众罪消除者,就是“为道日损”,“以至于无为”;“以至于无为”则“无为无不为”;“无为无不为”者,“贵此道(从事于道)”,“求以得(同于道)”。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转识成智,智现识亡;二相归一,一相不二;突破思维,开显自性;自性开显,极性思维破除,“故为天下贵”,“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那必然是“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六十三章》)大道是一相的非极性,非极性自然是无为、无事、无味,一相本无大小、多少、怨德的极性分别。吾人识心思维,必致有为、有事、有味的身心极化,“故从事于道”的体现,就看“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的事相能否透过去。“从事于道”的一切所为,就是为达“无为”。“无为”不是不作不为,而是不为我为,“为而不争”,大作大为。因为唯有“无为”才能“无不为”,“无不为”才是大作之为,还有什么比“无不为”更为“所为”呢?所以,“为无为”才是真正的大有作为,只是“应无所住”而已。

“为无为”是老子对人们常有为的对治。吾人不能无为,常在有为中痛苦烦恼。老子曰:“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六十四章》)“为”与“败”、“执”与“失”,都是极性的二端。故凡“为”凡“执”,必是极性所为所执。极性所为所执,必受极性规律制约。极性事物的特征是物极必反,无常变化。无常变化总是体现着生长成亡的周转循环规律,故“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极性所为,皆是被境所转之为,二相取舍之为,“不知常”的“妄为”。此“为”此“执”远离“无为”,非“道”之为,故“妄作凶”,当然不“可以长久”,非是“长生久视之道”,故必败必失无疑。

“为”、“执”是以我为主的意识所为。主观意识来自七识末那,七识违逆“道”的平等性智,主观自私,固执刚强,极化人我是非,种下运动变化之因,故“为”之而“败”,“执”之而“失”,是“反者道之动”的体现,是“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运行之必然。鉴于此,圣人主张“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的智慧之为。“无为”、“无执”是一相非极性之属性,体现“道”的“常无欲”的妙用,亦是“知常曰明”的智慧体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可见,“无为”、“无执”,是无私无欲的公容心量,圆满展现天道不二的自然流露,无极性心识分别的圆融同体,无我执坚固的平等一如,亦是“无作妙力”的“自在成就”,是“为而不争”的无私奉献,“利而不害”的“无作妙德”,“上善若水”的无碍“大顺”,当然无败无失。

7、极化与去极

老子“为无为”的大有作为,体现在“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溥”;“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贵食母”,“唯道是从”;“不若进坐此道”;“常无欲以观其妙”;“为而不争”,“利而不害”;“我有三宝,持而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邪”;“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腹不为目”;“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行于大道,唯施是畏”;“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塞其兑,闭其门,和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