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1/4页)

幕郝�灰环矫媸嵌栽鲋橙丝诘钠惹行枨螅辉谡庋�那榭鱿拢煌ü�┐竽苌��丝讪D――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11'

生子是纳妾最大也是最“正当”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别恩准死刑犯会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题:浮梁县知县张进因亏空钱粮,拟监斩审。张进之祖张令宪原任广东香山知县,父子骂贼死难,难荫张进。令宪止有一孙,并无次丁,张进又无子息,一旦正法以绝嗣。应请缓决,令妻妾入禁相叙,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议不准。奉旨:这事情着照该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说明延续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恻隐之心。

男子中年以后未生子,就被认作极大的不幸,一些并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纳妾。常州《王氏宗谱》载:乡医王素行,“年四十尚无子,女则成群,乃破产娶妾生子。”。家谱中多见为夫纳妾的“贤妻”事迹。宜兴《重修五龙溪王氏宗谱》载王文选妻褚氏,“佐处士得遂计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劳为多也。年逮晚,无所出,以外姓子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虽继立,非王氏种也。遂力劝处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侧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谨,扶之无异己出。未已,处士无禄,孺人与屠氏孀居劳,夙兴夜寐,老而弥坚。”'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

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18'

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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