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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强调人民*的价值和意义,只要将其付诸实践,其根本都必然在于人们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做不到这一点,人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根基。中国的政治体系将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政治生活定位为基层*。基层*建设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础。基层*运行的主体是公民,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以公民为主体而展开的公民协商是基层*的重要形态,发展公民协商是基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拟从中国基层*发展的内在逻辑,探讨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发展中的地位、价值和可能的前景。
基层*:中国的含义
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基层*”的概念与“草根*”的概念常常是混用的。在正式颁发的文件中,所谓的基层*就是存在于基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制度和*生活,主要包括基层政权的*选举与*管理、城市的居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但是,从来没有用“草根*”的概念来代替“基层*”的概念。而在新闻记者的文章和学者撰写的论文中,“基层*”的概念常常被“草根*”的概念所替代。“基层*”是中国自身*实践所形成的概念,而“草根*”则是直接来自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其现实指向实际上也就是源于基层社会的*生活。基于社会结构和内在逻辑的差异,“草根*”成长的逻辑起点是民众的*需求,而“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则是国家的*需求。新闻界和学术界力图从社会的角度来把握基于国家动员逻辑所形成的“基层*”的*意义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所以,更多地用“草根*”的概念来表述和分析“基层*”的事实,其中所蕴涵的政治期待是显见的。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谁都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个体的日益独立是中国基层*发展的根本动力,但这并不能改变中国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来自国家建设对*需求的这个事实。忽视了这一点,也就无法真正看清中国基层*的实际含义。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并不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将基层*纳入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战略平台,确实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而且经历了一个历史演进过程: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管理”。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强调,应该将社会主义*扩大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扩大到基层,即“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1982年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将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写入《宪法》。1987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同年10月,*十三大报告中不再仅仅把基层*作为*拓展的空间,而是更多地将其视为完善国家制度,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提高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空间。报告指出:“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基层*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这个认识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基层*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于这两部法律,1992年10月召开的*十四大,第一次划定了中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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