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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产生影响和作用;由此实现社会政治转型进程;是非常必要的。协会体制被认为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与党和国家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寄生物”;也就是说;在利益和资金方面依附党和国家;另一方面;这些组织操纵和改变着接近党和国家的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能够渗透和控制政党或国家的公共机构。社会力量以这种方式渗透到党和国家中;所有社会组织通过党员的纵横交错最终形成了网络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公民社会定义无法解释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立足于国家—社会的对抗;不可能揭示二者之间的错综复杂性。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功能及其发展状况
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可视为典型的公民社会因素。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导致作为西方公民社会中心因素的NGO概念的流行。尽管国际NGO会议转移到北京郊区怀柔县举行;但中国政府邀请了国际上著名的NGO组织出席。与日本1992年筹备UNCED会议类似;中国政府的反应是积极评价公民社会活动。此后;与党关系密切的群众组织如中国妇联被归入非政府组织之列;对NGO概念的理解在中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发展NGO和NPO;2000年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次国际性会议从政府的视角阐述了中国NGO的目标:NGO应该成为替代传统福利组织的公益组织。它应该像非营利组织规定的那样“提供非营利服务”;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或私人的资助。它们主要服务于推动所谓的“社会力量”;其目的是在社会公益领域代替政府的活动;以此减少官僚机构的干预。对于NGO的负面描述是:许多NGO组织成为吸收离退休干部的场所;并且成为有组织申请国际资助的工具。例如;希望工程本来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使它们有接受教育的可能;而2002年却发生了由“希望工程”建立和青联管理的1 200万美元捐赠被盗用的丑闻;它造成许多由国家组织的NGO组织失信。与许多亚洲国家一样;中国也存在“国家或政府的NGO”(GONGO)。这些组织由国家机关以NGO的形式建立;其目的在于成为深入影响社会的纽带。
成立NPO和NGO组织的复杂申请条件阻碍了私人发起人的希望。私人发起被转入到法人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中国的NGO也有效:没有经过民政部当地办公室的许可;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不能得到贷款。寻找挂牌单位的条件限制了小型的团体和利益协会。该挂牌单位应该最终承担费用和责任;只有它才有权接受捐赠。由此而来;NGO具有接受监督机关中央协管办管理的义务。由于协管办不设地方办公室;基层*组织不可能很好地扩大规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使得NGO的横向网络化受阻。因此;国家公益组织如中国妇联成为主要的挂牌单位;在旗下挂靠了许多新建立的组织。对挂靠单位的依赖导致组织依赖于合作伙伴的政治稳定性。如果挂靠单位不满意;组织失宠;那么组织就面临关闭的危险。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9)
从建立方式看;NGO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或发起;二是由某一领域的学者或专家建立(职业和学术协会);三是从个体行动和公民发起人中自发产生;随后建立一个受国家挂牌束缚的协会。其他组织如商会和基金会也被视为社会组织。但是这些协会与NGO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NGO的功能主要有:提供主意和律师(艾滋病团体、环保团体、民工团体、同性恋团体);教育和宣传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游说(独立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妇女和民工团体);服务(法律咨询中心、公益组织、政策咨询);形象促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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