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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等内在条件,因此公民的一切权利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定其对于*的理解和运用,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一切法定义务也与*有关。狭义地讲,只有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如下义务与*权利有着更高的关联度: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4。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四项规制,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为了*,法治需要名目繁多的程序和控制方式,目的是为了明确政府行为的范围和方式。”法治对于公权力的规制,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监督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对国家权力之间进行横向的分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进行纵向的划分,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三是以法律程序制约权力,即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程序性法律规范,明确公权力行使的先后次序和操作规程,以程序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以法律责任制约权力,即根据有权必有责、权大责重的原则,预先设定各级各类公权力的法律责任,一旦滥用公权力,则严厉惩戒公权力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

从政治文明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又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第一要素,它通过自己特有的途径和功能,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目前,我国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社会主义*法治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们适应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解决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5)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全面规范并具体调整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等的社会关系,直接规范并具体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明确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和谐社会建设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恪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信条,秉持正义公平的价值准则,通过立法把最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意志,把各族人民的利益诉求表现为法定权益,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以法律权利的方式有所皈依;通过执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使各项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或救济,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以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把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合理地纳入法治规范的轨道,转化为受到法律引导和规制的法律行为,进而实现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法律化和有序化。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引导、规范、教育、奖励、惩罚等为主要运作方式,以维护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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