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部分 (第2/4页)

和法律秩序为职责,通过*法治的良好运行,预防矛盾,处置危机,化解冲突,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遵从广大人民的意志,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以宪法和其他公法形式,科学配置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职权,有效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进而构建和谐有序的公权力关系。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使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能够具体落实到每一项法定权利上,使每一项*都能够得到社会主义法治及时有效公正的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通过设计和安排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着力体现社会主义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及时执行,法律规范的公正适用和自觉遵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规定和认可的公平正义。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以*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得以有效保障和顺利实现。

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服务于它的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应当是和谐协调的。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充满矛盾、冲突与不和谐的制度规范系统,能够培养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体系,能够创造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治,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和任务要求,重新全面检审我们的*和法治是否与之相适应,是否能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助力机和保护器。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所需求而现在还没有的制度和法律,应当尽快予以创制;对于那些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改革;对于那些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废止;对于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坚决遵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法治的和谐社会。

此外,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或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相互和谐与协调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既归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之中或者存在于它们之上,受制于它们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又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它们的健康顺利发展。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1)

学会用*的方式解决问题

王 长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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