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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农民工输出地。而在农民工输入地,不仅需要开放城市教育培训系统,推进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程,而且应当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的稳定。只有让农民工安居乐业,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才能够收到实效。
第八,明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按照分类分层保障原则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与生活,遭遇着城镇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各种生活风险,如工伤事故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其他意外生活风险以及生活贫困等,农民工遭遇上述风险的普遍性正在成为现阶段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累积的生成条件。而因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他们遭遇的上述风险只能依靠自己去解决,国家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径来化解。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和学术界将农民工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事实,反映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诉求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正当的、迫切的。因此,国家应当赋予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政府应当承担起为农民工构建合适的社会保障安全网的责任。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我们仍然坚持以往的观点,即按照工伤保障优先、特殊救助与疾病保障随后、养老保险分类分层设计的思路来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只有这样,才能分别适应不同类别的农民工并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并强制推行。其次,有必要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当然,对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应当探索城市医疗保险与乡村合作医疗衔接的方式与渠道,赋予农民工自主选择权。再次,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各地现行的方案均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一些地区让农民工退保实际上不仅使农民工丧失了养老保险权益,而且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确立养老权益记账制,即在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未真正统一前,让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记账确定其养老权益,由务工地社会保险机构颁发养老金缴费权益证,待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或者农民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行根据其养老金缴费记录统一计算其养老金待遇,这种方式将是在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基础上真正能够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治本之策。
第九,改进选举制度与完善人民团体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权利。基于农民工异地就业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流入地定居,以及大多数农民工必将融入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趋势,有必要改进现行的选举制度和完善人民团体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权利。在这方面,可以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让已在就业地定居(可以规定满足一定居住年限为条件)的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让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通过工会等群体利益组织参与当地政治事务并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组织中,应当明确规定有农民工代表、委员,各种具有政治色彩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均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与其中。只有为农民工提供合适的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途径,才能让农民工实现有序参与当地政治决策的*权利。
第十,改造社会氛围,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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