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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玫的主要觀點是——不具備死刑立即執行的可罰性,認為王若伊系初犯、偶犯,而且能夠積極配合,積極坦白,再加上這個案子確實是有前因後果,李某確實是對王若伊這個家庭有著不好的影響……

但是檢方控訴的,則比較硬核,直接拿出法條,認為王若伊這種行為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應該判決死刑。除此之外,檢方還提出,王若伊在發案後儘可能地躲避偵查,不存在自首情節,且對於其父親王千意的走私行為不作供述,態度惡劣。

雙方在陳詞階段,用詞都非常地準確、嚴苛,基本上就沒給王若伊開口的機會。

這個案子比較特殊,因為李某的家屬不來,法院下了幾次傳票,通過好幾道手續郵寄到了李某父母的手裡,據說李某父母那邊說了:「不給寄錢的話,別寄這些沒用的東西。」

沒有被害人這一方的真正代表,王若伊又一言不發,法官更是認為雙方都不過激,就老老實實地坐著,聽著訴辯雙方互相交流。

第一百九十四章 判決

控辯雙方的水平都很高,而且白松明顯感覺到控方有些遭不住力氣,也就是說,張玫逐漸控制了場面。

「好,雙方肅靜。」法官不想聽了,感覺雙方雖然沒有車軲轆話,但是也沒什麼新鮮詞,打斷了雙方:「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無罪、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控方,也就是檢察院一方聽到這個,沒有再說話,這個案子截止到現在,公安這邊已經沒什麼其他想說的,王若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根據王若依的供述,所有的犯罪工具等線索都是齊全的,沒什麼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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