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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的义务。原告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有责任通过多种措施规范包括交付的行为,以避免风险。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杨先生领取并已经感觉重量有异仍打开邮件包装,是否可以按照邮件包装上印有的提示和淘宝网交易规则,推定被告(商家)收到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我国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商家)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包装箱四周上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商家)委托的投递人员在送达物品时仍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收件人认真检查。而本案中的包装箱没有用专用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杨先生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商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

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商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商家)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杨先生已经收取一台的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七)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消费中发生问题是我们不愿意遇到的事,但如果发生问题您一定要去主动维权,这样您才能挽回损失,市场才能够更加完善。请您记住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协会一定会公平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网络销售商违约须担责

案例:2010年6月6日,消费者卫先生通过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了560元在网上订购两张演唱会的票,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已先付清钱款,该公司收到钱后,告知消费者第二天中午确保收到演唱会票,时至第二天下午时分,在没有收到票的情况下,卫先生联系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已将该票转卖给他人,引起消费者不满,于是投诉卢湾区消保委。

为了明确了解投诉案情,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表示:消费者所述属实,但是在给消费者送票途中,无法联系到消费者,因消费者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又因演唱会票属于热销票,故公司销售人员将票转卖给他人。

消费者则持相反的意见表示:手机全天都处于开机状态,根本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电话,该公司销售人员纯属撒谎,现要求必须提供票价为280元该演唱会的票两张。公司表示:因演唱会观看角度、座位不同,同场演唱会票价则不一样,280元的票子已售罄,目前只有480元的票,消费者如果坚持购买,也只能按该价购买。或者公司给予全额退款。

消保委听完双方陈述后表示两点意见:一是公司确认消费者购买演唱会票的钱已到账,并告知送票时间,表示双方就演唱会购票合同已生效。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退票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人员将其购买票转让给他人,是违约行为;二是公司电话无法联系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演唱会门票,也可通过短信方式,现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故不能免责。

解析:《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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