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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的傢伙被我們收買了),以及他的夥伴;我們掌握了7名僕從,3名當時在那裡用餐的客人(他們也是拿錢就聽命的人)。這3名客人,我們就稱呼他們勞合-喬治、鮑德溫和張伯倫。這些人通通宣誓作證卡魯瑟從11點至12點之間都待在餐廳裡頭,一直到12點鐘才離開。

&ldo;這麼一來,卡魯瑟便完全洗脫嫌疑了。可想而知,由於他不可能在後來的時間裡殺他祖母,所以他在12點過後的行蹤,就沒有人在乎了;況且,從柏寧(park lane)前往伊斯靈頓要花很長一段時間,所以等他抵達伊斯靈頓之時,已經是過了午夜很久,這讓他的不在場證明更有說服力。因此,我們無須冒天大的風險,收買另外一名證人來證明卡魯瑟在12點15分的時候曾造訪薩伏依(savoy),並和飯店經理哈拉了幾句。總之,搞出這個不在場證明實在是小心謹慎過了頭。如果我們硬要加入這份證詞,想必其中一定有個非常要緊的理由。

&ldo;在本案中,曼勒寧的情形也是如此。老傑作證曼勒寧一直到10點45分才離開希臘-波斯餐館,此刻正是偽裝的冒牌貨踏入韋德博物館之際。這份證詞已經綽綽有餘了。既然如此,為何還要精心安排一段曼勒寧坐阿奎諾波波洛斯的車去攝政親王巷、接著遇到公寓管理員、然後走後樓梯上去的故事呢?答案就在我腦海里大聲迴響著:因為曼勒寧的陳述‐‐他自稱案發當晚去過何姆斯公寓‐‐非得獲得證實不可。

&ldo;然而,這事為何如此必要呢?海德雷說過,只要能證實曼勒寧沒有在10點40分從正門走入公寓就行了,至於他到底有沒有到過那兒,你們這些人根本懶得去管。你們甚至沒有在這件事上面窮追猛打;就是你,海德雷,你在韋德宅邸質問他時,就只帶到話題而已。儘管如此,有件事對你來說一定是清清楚楚‐‐對曼勒寧也是一樣‐‐他在某個時刻去過公寓的聲明,一定是非常非常重要,否則他不會設法要說服你相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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