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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个可以民主讨论的问题,类似于著名的“民主的悖论”。比如一个班60个学生,提出一个议案:“剥夺钱最多的同学的钱,平均分给其他59位同学”。这种损害其他公民权利的议案,虽然明显可以获得通过,却是我们应该避免出现的民主的悲剧。看看电视台的记者采访公交车站等车的乘客,我就好笑;即使所有没车的人都同意“单双号限行”,这样的政策也是“民主的暴政”。

还有的人建议,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将这一问题提交民主决策程序,我们仍然需要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仍然需要通过公共媒体讨论、立法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来讨论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这里,特别要注意在立法听证会时,要能确保不同意见的阶层都能有代表参与听证,让听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且听证的结果能真正反映到立法之中,让各方都能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而后,对于这一问题交由人大进行表决。

有的网民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也已经有十一年的时间,我们的市场经济正在日趋完善。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是一部公民社会成长的历史,也是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历史,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利益的冲突甚至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法治社会,有利益的冲突并不要紧,关键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其核心点就在程序正义。

一位律师发表自己的意见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效力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法律和法规的层次,因此,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对涉及公民财产权利进行限制使用事项做出规定; 实属于立法上的越权。如果确有必要对机动车进行限行,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立法,依据立法法的程序进行立法听证会进行详细的论证; 而不是以通告草率发布立即实施。机动车财产权人为了公益的特别牺牲; 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停驶补偿费也应当考虑在内。 “依法治国”早就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从10多年的的司法改革中,这一点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贯彻。一个国家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在立法司法上不仅注重实体正义,更要保证程序正义,任何有关侵犯私权的立法,绝不可拍拍脑袋就随意出台。

海南某大学一副教授撰文说,在立法上有一个原则,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就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而限制车辆使用,从根本上讲是限制财产权的问题,这正是一种基本人权。“就像公众不能用投票的方法决定一个公民的生死,‘投票’的方法并不适用于讨论基本人权的去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北京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私家车采取禁行之策;无疑直接伤害了私家车主的财产所有权———即财产使用权。且先不论私家车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单从程序上看;如果允许政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禁用;那么财产权事实上就不存在了。今天政府以缓解交通拥堵为名限制私家车行驶;明天政府也可以打着节能的旗号限制空调的运转。

他说,目的正确并不等于手段正确。决策者不但应具备、更应尊重这一常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家车作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皆受宪法保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任何机关、任何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