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4/4页)

),由于液体有往低处流的倾向,它排除液面高度的不等: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形象之间的空间建构(在自然座标)与因果领域内的进步二者之间的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这种依存关系的结果,儿童就有了力和方向的概念,而且不再像这个时期以前那样,认为力和方向仅仅依存于水及其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了。

但是,这个因果性概念得到发展的代价是,被试给他自己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动力学问题却不能掌握它们;这种情况有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退步。例如,根据重物从此以后是垂直地下落这一事实,他就容易认为这重物挂在一根绳的下端比在它上端称起来要重些(尽管把重物挂在一根绳子的上端这种看法并不能成立,因为重物马上会下落……)。或者,他又会认为一个物体的重量会随着对物体的推力而增加,又随着物体速度的增加而减少,似乎人们会从p=mv导出m=pv似的;如此等等。很清楚,这样的假定阻碍着儿童对加法组成等等的掌握,并且引起了儿童表面上看起来是倒退的反应。为应付他的困难,儿童就区别出两个方面或两个领域,一方面,他把重量看作是物体的一个不变的特性;的确,也正是在这个水平上我们第一次看到客体在形状改变下重量的守恒,以及序列化传递性和其它一些可适用于这个概念的运演性组成。但在另一方面,他又断定重量的效果是可变的,简单地肯定物体的重量在某些情况下比在其它情况下“拿起来”或“称起来”(或“拉起来”)等等显得重些:这样说是不假的,但是,只要重量没有如在下一个阶段那样和空间大小(长度、面积,或体积),以及力矩、压力、密度或相对重量、尤其是功等等概念联结起来,那重量概念就仍然是不完全的,并且是武断的。

总的来说,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展现出一个自相矛盾的局面。直到现在以前,从主客体之间未分化的最初水平开始,我们已观察到在两个方向上的互相补充和相对地等值的进展:已有了活动的内部协调,随后又有主体的运演的内部协调,也有了活动的最初是心理形态学的外部协调,这些活动随后成为运演的活动并被归因于客体。换句话说,我们已经一个水平一个水平地观察到两种密切相关的发展,即: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和因果关系的发展,就把形式归因于内容这个方面来说,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影响着因果关系的发展,就内容服从于形式的难易这个观点来说,则因果关系的发展影响着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空间观念兼有这两个方面或这两种性质,它既是从主体的几何运演或逻辑下运演产生的,又是从客体的静态的、运动学的甚至动力学的特性产生,从客体的这些特性产生了它那种作为表示关系的媒介的不变作用。我们把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个子阶段看作既是它的先行阶段的延伸,又是对此后阶段的创新的预示。

一方面,经过概括化并得到了平衡,逻辑数学运演,包括空间运演,就达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展和利用,但仍然处于具体运演的很有限的形式之下,具有(对于类和关系来说)所有伴随“群集”结构而来的局限性;后面这些局限性是好容易才被算术化和量度几何化的开始出现所超越的。另一方面,探求原因甚至在寻求因果解释方面的发展,表明有一种超过第一子阶段(七岁到八岁)的明显进步,它导致被试提出一堆他还不能以他所掌握的运演方法来解决的运动学问题和动力学问题。于是就发生一系列富有成果的不平衡情况,我们认为正是这些情况才能算是新的东西。无疑,它们在功能方面是与那些从发展一开始就出现的特点相类似的,但它们对以后的结构化作用有着重要得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