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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出大麦或银子,但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如果一个人娶妻而没有立文约,那么那女人还不是个妻子;如果一个寡妇的孩子还小,她就决定改嫁,那么经允许后,法官应调查她前夫家里的情况,并由她前夫的家属委托她丈夫与该女人,给他们立下泥板(文约),他们将经管家产,养育幼儿,他们不得将财产出卖为银钱;如果一个恩图女祭司的父亲给了她嫁妆,给她写了文书,在给她写的泥板上写明了她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她所喜欢的人(的权利),让她随意支配,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不是必须给他的兄弟;如果一个人雇另一个人照看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文约耕种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窃种子或饲料,应砍掉他的手;如果别人把牛群,羊*给他放牧的牧人已经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满意,却使牛的数目减少,羊的数目减少,生殖率降低,那么他应根据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数额及(畜)产品。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4)

古代两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伟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汉穆腊比法典》中,神河裁决法成为法官裁决缺乏证据的指控案例的唯一方法。法典第2条就规定控告蛊巫术无证时使用大神河考验裁决法: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控告另一个人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跳入神河,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除了复杂的河神直接裁定法外,神明为证法——起誓也经常在《汉穆腊比法典》中被当作确凿的证据。无证据表明自己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够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讲述为真实,如第*、第131条、第266条规定: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数量,于是乡邑或抢劫发生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如果一个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她以神起誓证实清白后可以回到她家里;如果在畜栏里有了传染病或是狮子咬死了(牛羊),牧人应在神前澄清事实,那么畜栏的损失由畜栏主人自负。

只有在整个社会都确信神是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才会被相信。人们相信,当人在神前说了假话,虽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必定会受到神的更严历的惩罚。现代西方法庭中的证人用圣经起誓就来自古代两河流域的传统。包括《汉穆腊比法典》在内的各个法典对破坏法典石碑者的咒语也体现着神对法律的维护作用。

两河流域被处以死刑的实际案件记录几乎没有发现,死刑文献缺乏的原因或许是法官们担心死刑判决的文字记载会被神明听到,对自己不利,于是毁掉了判决泥板。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汉穆腊比法典》:(第14条)如果一个人绑架了一个自由人,他应被处死。

在身体伤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还眼的原则给予截肢等残酷肉刑。同时,株连罪犯的无辜亲属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条)如果一个人折断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人们应折断他的骨头;(法典第209、210条)如果一个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儿,造成她的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10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们应处死他的女儿。

汉穆腊比实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出身的阿摩利原始部落认为唯有损害和惩罚的形态完全相同才能达到对双方实行真正的和绝对的公平对待。由于奴隶不适用绝对公平法,对他们的伤害倒可以用银钱向其主人赔偿。

公元前14世纪,北方的中亚述国家在阿淑尔乌巴里特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