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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个普通外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询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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