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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管理上的“令之以文”。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以上的道理。有一家公司每年都作薪金的调整。每年加薪以员工的工作成绩为标准;成绩最好的可以增加薪水,再加上生活补助费等;一般的员工每年也会提薪,就是提的百分比低一点;有些成绩特别差的就得不到调薪。

有一年,这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很不好,公司必须要冻结薪金。但冻结的只是高级员工的薪金。按照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以一个计算公式来分配特定数目的一笔钱。最后是:成绩最好的年薪几十万元的主管,那年只增加了几千元薪水。但是,这点加薪也是极其强烈的诱因,因为这表示他工作上的突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就是指这种双重需要和双重满足。作为管理者与领导者如果懂得这一点,那就能更加有效地实施管理中的“令之以文”。

10.《孟子》率由旧章 《孙子》令之以文(4)

因为任何奖励都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服务的,也表明企业领导对员工工作的价值肯定。毫无疑问,没有精神鼓励,物质激励就可能变成员工追求的惟一目的;同样没有物质激励,精神鼓励也会变成一种让员工追求的虚无目标。所以说,企业管理中的“令之以文”,就必须要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互结合才行。该奖就奖,提高领导信誉。相反,如果企业领导不顾这些,一方面会使企业变得死气沉沉,缺乏生机;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人才流失,造成人才资源的损失。

管理者要“令之以文”,还要“齐之以武”。“齐武”,用纪律、制度整顿队伍。管好部队“令之以文”重要,“齐之以武”也重要。有这样的话:“军纪者,军队之命脉也”,“兵当先严明纪律,设谋制胜在后”,“宽恕不听从命令的部下,等于自杀,其军必败”,“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等等,这些都说明治法的重要。

齐之以武,企业经营管理中要不要实行这个原则呢?以质量求生存,是企业管理中一个大道理,几乎人人都懂。但是对一些企业、一些人来说,始终解决不好。原因之一就是“齐之以武”不够。假如动了真格,情况就会不一样。

河南省一家金刚砂厂,因为质量检验员等人工作的失职,把一批提供外商的却是不合格的金刚砂,漏检运出工厂,于是厂长给予他的女儿(即质量检验员)以除名的处分。罚不避亲,此举极大地震动了该厂全厂上下。从此以后,该厂职工对质量问题不敢再怠慢半分。

国家讲法,企业讲法,就是“有法可依”,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有法必依”,不能视法为摆设;“执法必严”,一是一,二是二,毫不含糊;“违法必究”任何人违法,也绝不姑息。

那么,企业管理者又应该如何做到在管理上“齐之以武””呢?请注意三条:

(1)要与“令之以文”相配伍,有张有弛地进行;

(2)要把“齐之以武”为依据,即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纪律等制订好,订得更合理;

(3)要执行好“齐之以武”的原则,“齐之以武”必须“齐”,赏罚分明,公正些,不徇私。

孙子如此告诫我们:“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其实,法再硬,纵然如铁,铁的分子结构中也存在间隙,有人必然会钻间隙空子,去干不光彩甚至违法的事。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那样的人,利用市场经济空隙去赚黑心钱。还有,法是靠人去执行的,执法者必须被正确思想所指导,不然,其法如何执行得好?再有,在我们社会中,不能也不应该处处有法,还得靠觉悟,靠道德,靠正确思想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上述种种,“文”是必要的,不能或缺。

“武”,实际是一种规矩,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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