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虞晃案”——兼谈朱詹 (第3/9页)

命有所不受,可临时变机。垕执曰:“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非决机乎戎场,岂刺史可断征伐邪?”初,垕子河东太守由尝于河东圈山水而为己业,晃执而收之,故垕有此劾。帝下朝堂议,门阀重臣以与垕为亲党,多赞合垕者,于是免晃。垕又讽吏部以由为并州刺史。垕之结党营私,多此类也。?

由在河东,圈占山水,多所侵夺,为刺史虞晃纠劾,尽收没之,以是颇憾晃,数与其父御史台令垕言。后直虞晃出军击胡,垕遂劾免晃。?

(高隆)四年二月,鞑靼寇雁门,晃初不与战,待其深入,以锐卒百道并发,遂破之。八月,晃率骑兵万人诡道奇袭鞑靼于阴山之南,鞑靼不意晃至,放马解甲,未有设备,遂斩首四千余级,虏胡万人,鞑靼可汗莫佩他坠马折一臂。九月,晃越山逐击……所至莫不克破,莫佩他每战败北,遂北逃避之。十一月,晃还并州……五年正月,御史台令冉垕以虞晃擅为调兵,弹之。尚书台令朱詹为晃开解,语在《詹传》。垕固执晃失职,帝下朝堂议,多赞合垕者,于是免晃。先是,垕子河东太守由尝于河东圈山水而为己业,晃执而收之,故垕有此劾。?

整理上列诸条史料,可以对“虞晃案”的本末有一个简单的概括:1.冉垕之子冉由曾在河东“圈占山水,多所侵夺”,被虞晃弹劾,冉垕父子因此怀恨在心;2.高隆四年,鞑靼进犯并州,虞晃击退了鞑靼,并进行追击,大败鞑靼;3.冉垕以虞晃“擅为调兵”为理由,弹劾虞晃;4.作为寒门人士总代表的朱詹为虞晃开脱;5.冉垕以“岂刺史可断征伐邪”为由,坚持弹劾虞晃;6.秦穆宗使朝堂讨论此事,以冉垕为代表的门阀势力强大,“门阀重臣以与垕为亲党,多赞合垕者”,最终冉垕的弹劾成功,虞晃被免职。

如此看,“虞晃案”的经过还是比较清晰的,但有些问题却是《前秦书》无法解决的:冉垕所言“擅为调兵”和“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非决机乎戎场,岂刺史可断征伐邪”究竟指的是什么?冉垕和朱詹在争论之中各自所持意见的依据何在?这是对于“虞晃案”本身而言,需要弄明白的问题。为方便本文讨论,笔者将冉垕和朱詹的争论整理如下:

冉垕:虞晃“擅为调兵”。

朱詹:“臣闻将帅者,君命有所不受,可临时变机。若沙场之上,事必待诏,则动静变化,不能应卒,何能破敌致胜乎?故臣以为,晃不为罪。”

冉垕:“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非决机乎戎场,岂刺史可断征伐邪?”

群臣同意冉垕的观点。

“擅为调兵”是冉垕弹劾的理由,这个描述过于笼统,可以先搁置不论。朱詹则表示虞晃作为将帅,可以“临时变机”,不需要“事必待诏”,总之,朱詹认为将帅可以因时制宜。但冉垕最后的反驳是:“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非决机乎戎场,岂刺史可断征伐邪?”这个反驳最终得到了群臣的肯定,朱詹再也无法对冉垕的反驳进行反驳。那么,冉垕这个反驳究竟是什么意思?冉垕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冉垕肯定了朱詹所说的话的一部分,即认为“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但冉垕又指出,“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非决机乎戎场”。可见,在冉垕看来,虞晃如果在“州境”之外作战,是可以因时制宜的,但问题在于虞晃在成功击败鞑靼进攻后决定“发兵出师”(即追击鞑靼)时,是在“州境”之内,而不是“决机乎戎场”,冉垕认为,在“州境”之内的情况下,刺史是不能够“断征伐”。所以,归根结底,冉垕认为虞晃应当被治罪“擅为调兵”的原因是在非特殊情况(即“非决机乎戎场”而“定谋于州境”的情况)之下,刺史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