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虞晃案”——兼谈朱詹 (第4/9页)
不能够“断征伐”。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关键问题:东秦刺史的军事权限是怎样的?《前秦书·军兵志》:
诸州都督总领本州兵马,秩四千石,雍州以西京所在,秩五千石。然自开秦以来,凡为都督者,必为刺史。而凡为刺史者,未必都督。诸州除郡兵之外,各设州兵一军,有都督则属都督,无都督则属刺史。刺史加都督者,调郡兵无议;刺史无都督者,调郡兵必有太守或郡尉之印符,或奏于东都兵部,或奏于西京留守,然后事急可从权,不须报而发郡兵。?
由此可知,刺史在不加都督的情况之下(虞晃即未加都督),只能够调属于刺史统领的“州兵一军”(东秦一军为一万五千人),如果要想调动“郡兵”,必须要有太守或郡尉的印符,并将其情况报告给洛阳或者长安(在紧急情况下甚至可以不等待洛阳和长安的回复)。那么,由此可见,刺史被限制的“断征伐”的权限主要在于调发“郡兵”的情况,并且,刺史如果得到了太守或郡尉的印符,并将其情况上报,也是可以调发郡兵的。因此,如果冉垕想要成功弹劾虞晃,那么虞晃就必须调动郡兵,并且没有得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或未将其情况上报)。但是,《前秦书》并未记载虞晃是否调动郡兵并且没有得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或未将其情况上报),这使得“虞晃案”的逻辑链条出现了断裂。
然而,《东都世言》却保存了一则极为关键的史料:
六十九:鞑靼首领莫佩他尝寇并州,为虞并州(注曰:并州刺史虞晃)所破,并州总州郡兵马数万,出境追北,馘斩数万,威震沙漠。而并州初调诸郡兵,奏称将以御敌,未言跨境而穷讨。于是冉御史垕(注曰:御史台令冉垕)劾其枉调郡兵,自作决断。朱尚书(注曰:尚书台令朱詹)以为:将帅者,君命有所不受,可临时变机。御史执曰:“彼若在外,自可随时制宜,然其发兵出师,始定谋于州境之内,非决机乎戎场,岂刺史可断征伐邪?”竟免其官。?
这段史料为我们提供了几点极为关键的信息:1.虞晃起初确实调动了“郡兵”,原因(或用处)是“将以御敌”,对于这次调动,虞晃上奏了朝廷,在上奏中虞晃对于调动郡兵的原因(或用处)只谈到了“将以御敌”;2.在击败了鞑靼的进犯之后,虞晃再一次调动了郡兵以追击鞑靼(虞晃此处“总州郡兵马数万,出境追北”,显然不只带了一万五千的州兵),而对于这次调动,虞晃却未向朝廷上奏(笔者推测应当是当时战况紧急,未能及时拿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3.冉垕针对虞晃调动郡兵追击鞑靼却没有上奏朝廷一点进行弹劾。?
综上,冉垕对虞晃的弹劾的逻辑链条成功得到了闭环。那么“虞晃案”的本末就变得清晰了,其可以简单概括为:虞晃因为调发郡兵追击鞑靼时未及时将情况上奏给朝廷,被冉垕弹劾;朱詹试图以“沙场之上”可以因时制宜为理由,为虞晃开脱;然而冉垕以虞晃进行战略决策之时在“州境”之中,而不是“决机乎戎场”为由,坚持弹劾虞晃“擅为调兵”;最终弹劾成功,虞晃被免官。
三、“虞晃案”的影响:“彼将坠者,其社稷江山也!”
“虞晃案”最终以冉垕成功弹劾虞晃,虞晃被免官为结果。“虞晃案”对于东秦后期政局而言,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自然是虞晃被免去并州刺史一职,并州刺史一职由冉垕之子冉由接任。此外,“虞晃案”还有着不小的间接影响。
(一)门阀势力膨胀
在“虞晃案”中,激烈争斗的双方分别是以朱詹、虞晃为代表的寒门人士和以冉垕、冉由为代表的门阀人士,最终门阀人士依靠其强大的势力,取得了胜利,首先将寒门出身的并州刺史虞晃罢免。此后,在“虞晃案”中取得胜利的门阀人士乘胜追击,进一步在朝堂之上排挤朱詹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