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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上获得了合宪性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在社会主义宪政框架下构成了国家政体*与法治宪政的互动关系。

最后是构成一种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阶中的从属关系。在这种位阶关系链中,下位者由上位者产生,受上位者支配,从属于上位者,与“之”字形的上下位阶关系相比,这里形成的是一种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阶关系。在*与法治的下上位阶关系中,“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的保障”的说法依然难以成立。例如,在选举法、选举制度和选举行为的具体下上位阶关系中,选举制度来自于选举法,选举法是选举制度产生的前提和依据,选举行为则依据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做出。选举法是选举制度的保障,选举法和选举制度则是选举行为的依据和保障。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与法治是存在位阶关系的,在某个具体特定的上下位阶关系中,社会主义*可以决定和保障法治,而在另一个具体特定的上下位阶关系中,社会主义法治也可以决定和保障*。在两者的并列位阶关系中,两者相互决定,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和作为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从总体上来看,在新*主义革命时期,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被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法制所否定,被其法律宣布为非法政党,要从政治上、军事上甚至共产党人的肉体上予以铲除剿灭,因此在国民党法西斯专政的体制下,绝没有共产党的*、权力和权利可言;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为了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实现争得人民*的革命目标,必须用军事和政治等革命专政力量,彻底打垮国民党武装力量,砸烂其国家机器,废除其“伪法统”。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对于革命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国民党反动派掌握的国家法制及其所谓的“*”,实质上是要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力量,因此革命的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反动派政权的法制、“*”是你死我活的关系,革命党必须摧毁国民党反动派的法制和“*”,才能真正建立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创建人民*政权的新法治,才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国家。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0)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和任务,要求并决定了:在政治领域,共产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从国体和政体上实现人民的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上集中体现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统一,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统一;在经济领域,共产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生产资料,依法管理经济事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人民享有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和充分行使*权利,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