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4/5页)

百五十五万石,超过了以后的定额;广东在六年八月以前两年之中,积储几至三百万石;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甘肃、福建、湖北、四川、广西、江苏等省,在这一期间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30'

除平粜外,这一时期用于赈济的粮食数量也很难统计。据时人说,从前只有重大灾害,才由政府加以赈恤,小灾则由民间互相调济,自己解决,从未有过“每岁赈恤之事”,'31'可见这一部分用粮也有显著的增加。特别是乾隆七—八年,发生了严重的灾荒。乾隆七年,灾害主要发生在两江即江苏、安徽的北部诸府,政府动用本色仓米二百四十万石(另动用白银七百六十万两);'32'乾隆八年,灾荒发生在更多省份,据不完全统计,直隶共赈米一百五十余万石,'33'江西赈五十五万石。'34'这一情况造成了乾隆七、八两年全国仓储额的显著下降(统计数中乾隆八年数与七年数同,显悉照抄)。无疑,在这两年之中,仓粮有着远远超出年终统计升降幅度的大规模支出,它对于政府的增储计划,显然有不利影响。

乾隆初年,对于仓谷平粜,谕令“多减价值”;初定熟年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令酌量再减。'35'平粜时一般定例北方粜三存七,南方粜五留五,原为出陈易新,以防霉变,亦使青黄不接之时,得以接济民间,著荒歉之时,减价多粜,勿拘粜三成例。'36'各省出借仓谷,秋后归还,向有每石加息一斗之例,著歉收之年,勿令加息。'37'对地方官不敢越额平粜,谕:“平粜仓谷已符额数之言,甚属不经,是岂保赤之心哉!且国家设常平社仓,所为何事?”'38'致使乾隆三年,已有今“输纳不益于前,而赈粜几倍于旧”的说法。'39'至于赈济饥馑灾伤,乾隆一朝更是“百计区划”,“一赈再赈,以安全之”,'40'常常不吝费用,破格蠲赈。如定赈灾日给每口米数,在“正赈”外增设“加赈”诸项,于旧例只赈秋灾外,增赈夏灾,谕:“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外,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41'州县散赈,旧例稽其田亩,给与农夫,改为阖属贫民,均行赈济。'42'并将前朝经常使用的银赈方式,多改为赈济实物米谷,谕:“此系朕本意”,督抚总以银米兼施为便,“此朕所不解”。'43'清代康熙年间,截漕二百四十万石,雍正年间约二百九十万石,而乾隆头二十二年,即已截漕一千三百余万石。'44'谕:“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使闾阎一夫失所”。'45'

由于这一系列原因,乾隆八年清廷曾一度命令停止增贮。但不久之后,采买、捐监以次恢复'46'。复谕:“务期多得米粮”,“不必拘拘较量锱珠”,并更定了各省常平储额(调整为四千八百余万石)'47'。以至乾隆十年年终,全国仓储数量达到三五零零万石,较八年终增加了六百万石(实际增加当远不止此)。这都表明,乾隆初年仓储的增加,并非是经过很长的时间,而是在每年同时大量赈粜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个很高数额的,其数量远超出年终造报数字。例如,在几个受灾严重的省份,不久之后,仓粮即有迅速的补充,如乾隆十年直隶已较定额多出四十万石,江西也买补足额,江苏到乾隆十三年亦与定额相差无多。'48'这样,在乾隆十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国仓储年终数额便一直保持在三千一百至三千五百万石之间。如果把乾隆六年以前算做第一个,那么这就是第二个增补高潮。

乾隆初年的粮政努力,是实现“回向三代”理想目标的一个具体措施,也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古代实行“井田制度”,按《周礼》的解释,于每家有田一份之外,还有所谓“保息”等救济制度,'49'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而“遗人”一职,专掌施惠、恤养、赈济之事,更直接与粮政与赋役的均平有关。'50'清代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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