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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李银河大概也会有这样的考虑,虽然现在进行同性婚姻提案无法成功,但是可以加快它的进程,也可以通过这一行动,改变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观念。
笔者的思路
有关如何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李银河的思路是进行同性婚姻提案。这是一种思路,而笔者倒是有另一个思路。大概很多人都已经想到,只是还没有人说,那我就顺便把它说出来。不过,它是否可行,笔者并无把握,只能说是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那就是通过诉讼途径。其过程是这样的,一对同性恋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在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会予以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同性之间可以结婚。民政部门也只能有这一个理由,因为法律没有说同性之间不可以结婚。目前,中国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没规定同性之间不能结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当然可以存在有多种理解。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是有结婚权利的,而民政部门不给登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时,同性恋者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停止侵权行为,为他们办理结婚手续。而对于这种案件,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这可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其中就包括这样一种情况: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而结婚权利肯定是一种人身权利,那对同性恋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理由进行诉讼。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种案子,由于这种案件史无前例,而且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会逐级请示,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院的法官们就有可能依据宪法精神、人权原则,并经过权衡利弊,做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认定,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这实际上,就等于已经承认并给予同性之间的结婚权利。
笔者认为诉讼途径既是可行的,又有特别的优势。可行性在于,我们社会正在朝法治方向前进,而在法治国家中,很多社会问题就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因此同性恋问题通过诉讼问题解决是可能的。优势在于,用诉讼途径,同性婚姻合法化被承认的可能性更大。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该诉讼只需要两位同性恋者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实现,而不像进行同性婚姻提案那样,需要三十位人大代表复议;第二,法院的法官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有法律意识,更懂得平等、权利的重要,也就更可能会认同同性婚姻;第三,投票比例上的优势。法院的法官们只要有一半人以上认为同性之间结婚是一种权利,官司即可打赢。而如果把这个问题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则需要有3/4以上的人承认同性婚姻法,它才能实现。而这个比例上的优势是十分宝贵的。
因此,用诉讼途径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可能是一条最佳途径。
其他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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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有关同性恋者权利问题的研究,还十分不发达。李银河虽然提出了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问题,然而,同性恋者尚有许多其他权利需要保护,比如平等的就业权等。因此,我们的法律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反歧视法。
我们知道,同性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还受到一定的歧视。于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性恋人群就可能事实上享受不到。比如,同性恋者应聘时,因为同性恋身份而不被录用;或者,已经有职业的同性恋者(比如教师),因工作单位发现其同性恋身份,而将其解聘。而且,即使同性恋者就相关问题向法院起诉,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法院仍有可能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驳回同性恋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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