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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丧葬习俗
1。满族丧葬旧俗及其演变
(1)火葬与燔化
同东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满族最初也实行火葬。火葬一般是在人死后的第二天在荒野中用木材将尸体焚化。火葬时,死者的子孙等族人聚集在一起,头戴白布为孝,宰杀牛马,或哭或食。两三日后即除孝。
葬俗古朴粗简。清初,由于流动作战、迁徙无常,满族官民仍保持火葬的传统,对此统治者还有过明确的规定。据《清世祖实录》载,其制为:“和硕亲王薨,停丧于家,俟造坟完方出殡,期年而化(即火化);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停丧五月出殡,七月而化;固山贝子以下、公以上停丧三月出殡,五月而化;……官民停丧一月出殡,三月而化。”
火化后的骨灰先盛在布袋或锦袋中,然后置于瓮罐(即骨灰罐)内,再埋于地下。为区别皇帝与他人的尊卑,皇帝的骨灰罐装在金或银制的宫殿式器皿内,称作“宝宫”。
清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和世祖福临都是火化后再埋葬的。康熙时,随着满族统治者汉化程度的加深,火葬的旧俗逐渐停止,而代之以土葬。乾隆帝即位之初又下谕明令禁止火葬:“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准火化。倘有犯者按例治罪。族长及佐领隐匿不报,一并处分。”
与火葬相关,又有所谓“燔化”之俗,即将死者生前的衣物器用、珠宝珍玩和以纸帛扎糊的犬马帐篷等冥器以火焚烧,用来送葬。这一习俗直接源自辽金时女真人的“烧饭”之俗,终清一代盛行不衰。清宫谓之“殷奠礼”。
(2)剪发与留发放发
满洲旧俗,家中长辈死后,晚辈男女在换丧服举哀之前,要先去掉冠饰
(男)和发饰(女),并将自己的头发剪下一些,据说是为了表示以身相殉。
剪发又称“截发”。其中男子因留有辫子,剪发时只将辫子剪短若干,故又
称“去冠饰、截发辫”;女子无辫,只剪发若干,故常叫作“去首饰、剪(截)
发”。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剪发的长短也有所不同。清人索宁安《满洲
慎终集》载:“子为父母以辫横度至口角剪之;孙为祖父母稍剪二、三寸;
妻为夫剪与肩齐,为公姑、为祖公姑俱稍剪二、三寸;……室女、嫁女俱不
剪发;夫在军中其妻不剪发。”与死者关系愈亲,剪发也愈多。
满族建国后,剪发习俗被纳入宫廷丧礼中,而且一直延续到清亡。如《大
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日(顺治帝福临)崩,
圣祖仁皇帝(康熙帝玄烨)截发辫成服。王以下文武各官,固伦公主、和硕
福晋以下,宗女佐领、三等侍卫命妇以上皆成服,男摘冠缨、截发辫,女去
首饰、剪发。”但已下嫁的公主不剪发。
满族旧丧俗中又有服丧期间男子不得剃发的习俗。满族男子虽留辫子,
但头顶四周多余的头发是要经常剃掉的。遇有长辈丧事则属例外,一律不准
剃发。《满洲慎终集》载:“留发不论服之轻重,遇有服即不剃,服除发随
剃之。此旧制也。”康熙时成书的《宁古塔纪略》说:“父母之丧,一季而
除,以不剃发为重。”留发时间的长短也视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定,一般子
为父母留发100天,孙为祖父母留发60天。此俗亦被清宫作为“祖制”加
以继承。按清宫丧制,凡遇帝后之丧,不仅宗室男性不得剃发,即使文武百
官和普通军民也必须留发百日,故当时有“百日不剃发”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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