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 (第2/5页)

一)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诞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债券品种,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进金融债券,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

中国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始于1985年,到目前为止,共发行过3类金融债券:

(1)1985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问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发行特种贷款,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的扫尾工作,以促进其迅速竣工投产。这种金融债券的特点是,从发行目的看,它类似于政府债券,是为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完成国家资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自身多赚取利润。但从发行办法看,它又类似于企业债券,既不给各地下达指令性指标,也不做政治动员,完全依靠金融债券自身的特点上市发行。

(2)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相继成立,这3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开始由国家财政拨付,但是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完全满足这3家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需求,国务院批准它们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到2002年年底,这3家银行共发行此类金融债券15299亿元。

(3)1997年和1998年两年,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56亿元。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等。

公司债券的延伸产品介绍(2)

(三)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s),又称市政证券,是指州、市、县、镇、政治实体的分支机构、美国的领地以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

对于市政债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对市政债券的理解和借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市政债券是在美国特定的政府管理体制包括财政体制下产生的一个债券品种,中国在市政债券管理上不能简单将美国的管理经验以及制度设计“移植”过来,要学习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其核心思想是:为促进社会效益较好而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的大型基础性公用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其基本原理是:可以用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债券的信用基础发行债券。

(2)市政债券的理论基础根据种类不同,既有公债理论,也有公司债券理论。对于一般责任债券,其遵循的经济理论应是公债理论,而收益债券的理论基础则属于公司债券理论,在管理上也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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